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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效力: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

【摘要】:保证合同的效力体现在:(一)债权人的权利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证明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届满而没有完全清偿。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行使,因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不同,在保证的分类当中已经介绍,这里不再赘述。保证人的追偿权行使一般应当在其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事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合同的效力体现在:

(一)债权人的权利

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证明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届满而没有完全清偿。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行使,因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不同,在保证的分类当中已经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二)保证人的权利

1.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当债权人履行不当,债务人可以根据法定事由对债权人的请求权进行抗辩。例如,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向乙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则乙有权对甲提出了支付货款的请求进行抗辩。

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一样,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

2.一般保证对债权人的先诉抗辩权

在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中已经介绍过先诉抗辩权的含义,在此不赘述。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第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第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第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3.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包括:

第一,保证人向主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数额,该数额以保证人的清偿使主债务人免责的数额为限;

第二,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包括保证人因自身的过错而多支出的费用。

保证人的追偿权行使一般应当在其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事先行使追偿权。具体是《担保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