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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摘要】:除此之外,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也会达成一致意见,债务人请求保证人为其担保,保证人同意。保证是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作为合同担保中的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对保证的概念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除此之外,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也会达成一致意见,债务人请求保证人为其担保,保证人同意。

第二,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作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第三,保证人只能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而不能是债务人本人。

选择保证人时,其信用是首要考虑的因素,当然也考虑经济状况,但经济状况是第二位考虑的因素。

第四,保证合同是射幸合同。保证是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保证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能生效,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保证债务不生效。

作为合同担保的保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证具有从属性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保证的从属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保证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第二,保证的范围从属于主债务,不得大于主债务。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债务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应当减少到主债务的限度内。

第三,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的,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原则上也随同转移,保证人仍在原担保的范围内对新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第四,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在保证期限内存在。

第五,保证债务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主债务因清偿等原因消灭的,保证债务也消灭。

2.保证具有独立性

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虽然与主债务之间是主从关系,但是,保证债务并不是主债务的一部分,而是独立于主债务的单独债务。

3.保证具有无偿性

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不以债权人取得一定财产权利为代价,债权人也无须支付任何代价即对保证人享有保证债权。

4.保证具有补充性

保证债务是对主债务的补充和加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负有履行保证债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