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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法》第七章

【摘要】: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三种,分别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双方互负有义务,这是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成立不安抗辩权必须以后履行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前提。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这里的暂时不履行债务不是违约行为;第二,权利人只能暂时不履行债务,因为合同并未终止。一旦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三种,分别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对此有明确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互负有义务,这是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当事人所负债务没有先后顺序。

一方对于另一方没有先行给付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先,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后,则不能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三,双方当事人合同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第四,对方的对价给付须是可能的。

如果对方所承担的对价给付债务已经不可能履行,如标的物损毁灭失,那么当事人再向对方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已无实际意义,只能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先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第二,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含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者届满前未履行的状态(未构成违约),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已构成违约)。

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标准要求,应予以补救,包括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给付)和部分履行等。

(三)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法律实务问题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可以终止履行。

通过上述概念,不难发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

第一,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第二,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三,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法定的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例如,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前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严重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咨询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的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

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成立不安抗辩权必须以后履行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前提。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法定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包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在处理不安抗辩权法律实务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上述法定情形,否则其中止履行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为了避免先履行一方当事人随意引用不安抗辩权而逃避履约在先的义务,

第二,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这样便于对方获此通知后积极准备提供适当担保,促进合同继续履行。

第三,如果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抗辩权人应当恢复履行。

所谓适当的担保,就是保证能满足完全履行该合同债务的担保。

第四,中止履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