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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

【摘要】:在特殊情况下,对合同其他内容,如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包装方式等的误解如果可能导致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也可以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例如,萧峰以限制段誉人身自由的方式,要挟段誉在合同上签字。例如,萧峰仅仅是反复对段誉进行言语上的劝导和说服,段誉出于对萧峰的信任而签订保险合同,则属于不正当影响,不构成胁迫。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为:

第一,必须是表意人因重大误解而做出了意思表示。

表意人发生了重大误解,其主观上的认识错误与其做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二,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一般而言,对合同的性质、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合同的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发生了误解才能认为属于重大误解。

例如,杨过将自己的大雕租赁给郭靖,郭靖误以为杨过将大雕卖给了自己,就是对合同性质的重大误解,是将租赁合同误以为是买卖合同。再比如,八戒去超市买自行车,误以为电动车是自行车而进行了买卖,是对合同标的物的重大误解。

在特殊情况下,对合同其他内容,如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包装方式等的误解如果可能导致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也可以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

第三,误解是表意人自己的过失导致的。

对合同内容的误解是由于表意人自己的过失导致,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如果表意人由于对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恶意隐瞒真实信息而产生误解,则属于欺诈,而不是重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者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示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为:

第一,合同的权利义务明显失去公平。

显失公平合同中,一方根据合同承担过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而另一方仅负担极少的代价却享有较大的经济上的利益,双方在经济利益上处于极度不对等的地位,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如何判断法律的限度,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没有给出判断标准。

第二,显失公平的状况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存在。

如果是在合同订立以后才出现显失公平的状况,则属于市场交易的正常风险。

例如,消费者买完商品房后第二天,突然房价大幅度下跌,这不属于显失公平,消费者应当承受该次交易的风险。

第三,处于不公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法律实务中,显失公平合同的形成往往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者情况紧迫。也就是说,显失公平对于利益受损的一方而言,并不是其自愿接受的,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适当的保护。

(三)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做出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采用能对他人精神上产生紧张、恐惧等压力,迫使其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有欺诈、胁迫的故意。

第二,有欺诈、胁迫的行为。

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以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

例如,某化妆品店告知前来购物的小龙女,本店出售的粉底成分为纯天然无刺激、原产国为美国,实际上,该粉底是在中国南方的某个村庄的私人作坊生产的,成分也并非纯天然无刺激。这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例如,张无忌故意不告知其宝马汽车曾经受到过重大撞击的事实,将其宝马汽车出售给灭绝师太。这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胁迫行为包括一切足以使相对人发生恐怖压力的行为。既可以以损害生命、健康、名誉等要挟,也可以用损害财产相要挟。既可以以语言文字形式要挟,也可以以实际动作方式要挟。

例如,萧峰以限制段誉人身自由的方式,要挟段誉在合同上签字。

值得注意的是,胁迫必须是可以实现的、违法的。例如,张三以拿月球砸死李四威胁其在合同上签字,不是法律上所说的胁迫。王五以揭发刘六贪污受贿行为威胁其在合同上签字,也不是法律上所说的胁迫。

第三,对方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或因受胁迫而感到恐惧做出意思表示。

如果相对人并未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或并未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则不构成欺诈或胁迫。

需要注意的是,胁迫不同于不正当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仅仅利用对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信任,通过过度说服、劝告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就构成不正当影响,而不属于胁迫。

例如,萧峰仅仅是反复对段誉进行言语上的劝导和说服,段誉出于对萧峰的信任而签订保险合同,则属于不正当影响,不构成胁迫。

(四)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陷入危难境地的事实,为了取得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当事人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表意人处于危难境地。

危难境地,是指导致表意人进退维谷、左右为难、别无选择的迫切情势,这种迫切情势使得表意人不得不接受行为人提出的交易条件或者其他要求。

第二,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行为人明知表意人陷入危难境地,而故意为落井下石之行为。

如果表意人确实陷入了危难境地,但行为人并不知情,只是处于一般的交易习惯而讨价还价,则即使表意人不得已接受了行为人的不公平交易条件,则不能构成乘人之危。但这种情况如果实施的结果是对行为人过分有利,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

第三,有乘人之危的行为。

行为人借机表意人处于危难境地,而提出不利交易条件,使表意人接受。

第四,有乘人之危的后果。

表意人由于别无选择,而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