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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摘要】:合同债权人有权受领债务人的给付,使自己获得合同利益。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和必备的,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义务以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都是主给付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进行磋商谈判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有的说明、告知、保护以及注意等义务。例如,银行在放贷前审查对方资料时的保密义务即为先合同义务。

(一)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请求为给付的权利。合同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以及形成权、抗辩权等。

合同权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债权是请求权。合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第二,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合同债权人有权受领债务人的给付,使自己获得合同利益。

第三,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合同债权人只能向合同中的特定债务人请求为特定的给付,无权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请求。

第四,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对于同一客体,可以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各合同债权之间是平等的。例如,甲的一套房屋,租给乙。租期未满时又卖给丙。乙作为承租人享有的合同债权,与丙作为买受人享有的合同债权是相等的。丙不能将乙赶出标的房屋然后自己搬进去,而只能等租期届满再搬进去。

需要说明的是,合同债权请求权不同于婚姻关系请求权、继承关系请求权和劳动关系中的请求权。因为后三者与人身有密切联系。合同债权请求权也不同于物权请求权,虽两者有诸多相似,但若将物权请求权当做债权请求权,则物权请求权将面临是否使用诉讼时效等问题,所以宜区分。

(二)合同义务

第一,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和必备的,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义务以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都是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其存在不能决定合同类型,而仅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如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的义务就属于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产生的,不属于给付义务的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包括照顾义务、协助义务、保护义务等。例如,医生给病人做手术时不得将纱布遗留在病人体内的保护义务就属于附随义务。例如,公司的工程师不得泄露公司开发的新产品的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也属于附随义务。例如,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将邮寄地址告知卖家的义务也是附随义务。

第二,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进行磋商谈判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有的说明、告知、保护以及注意等义务。例如,银行在放贷前审查对方资料时的保密义务即为先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先合同义务,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维护已经履行的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善后事宜的义务。例如,消费者在网络购买商品,商家完成交付后仍应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