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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合同,便形成了合同的条款。合同条款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条款,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做出不同分类。例如,以是否以行为规范为标准,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可以有提示性条款;以是否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为标准,可以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以是否以明示方式做出,可以分为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以是否具有免责的功能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条款和非免责条款。下面进行分别阐述。
(一)提示性条款
为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如下条款,提示缔约人:
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起到了将当事人特定化的作用,是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二,合同标的。
合同的标的是给付行为,而这里所指的合同标的,准确讲应该是合同标的物。标的物条款也是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三,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
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以通过合同当事人都认可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确定。
第四,价款或酬金。
价款是指取得标的物应当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除此以外,当涉及运费、保险费等费用时,当事人还可以就这些费用在合同中列明。
第五,合同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的重要因素,也影响当事人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如果未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推定出来,则欠缺该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第六,合同履行地点和方式。
履行地点是确定运费负担和风险转移的依据之一,也是确定诉讼管辖权的重要参考,因此应明确约定。
履行方式是当事人约定的具体履行合同的方法和手段,如价款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交付,运输方式是采取陆运还是水运等。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和方式但是通过其他方式可以推定出来,则欠缺该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第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为守约方损失提供救济的法律措施,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但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该条款,只要不存在依法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违约方就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该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司法实践中,例如违约金等的适用,其前提是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所以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第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诉讼或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这样的条款即为解决争议的方法。该条款也不是合同必备条款。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了日后产生纠纷能由自己所期望的地域有关机关管辖,也可以通过约定仲裁条款或管辖法院的方式来解决。例如,身处北京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当事人约定,争议发生后,由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主要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也叫做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影响合同成立要件的条款,欠缺主要条款,合同不能成立。例如,《合同法》第12条中的当事人和标的条款就是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的由法律直接规定,例如,《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中应有借款数额的条款。而有的则由合同的性质决定,例如,买卖合同应当约定价款。
(三)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主要条款之外的合同条款。一般来说,依法或按照合同性质要求不是必备条款,当事人也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即为普通条款。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了包装物返还的条款就属于普通条款。
(四)明示条款
明示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条款。明示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的条款,其法律效力相等。
(五)默示条款
默示条款,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合同的明示条款或法律的直接规定等原因理应存在的条款。
例如,在英国1889年穆尔柯克案中,码头老板与穆尔柯克号船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穆尔柯克号船可以停靠被告码头装卸货物。但在停靠期间,该船因退潮而陷入河泥并撞上泥下硬地受损。法院认为,合同中虽然没有船舶停泊地应当安全和适航的明示条款,但是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必不可少的,因此推定该条款存在合同目的才能实现,该条款为合同的默示条款。
(六)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为了避免免责条款被滥用,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3条规定,无效的免责条款包括: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这两种免责条款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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