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华书店是否为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湖北省工商局致函国家工商局请求解释。依据国家工商局的答复,2000年4月21日,湖北省荆州市工商局对该县新华书店在经营普通中小学教材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强制销售图书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不同于公用企业又类似于公用企业的经营者。......
2023-07-23
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者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要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即对对方的要求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强制缔约的原因有二:其一为所涉事业具有独占性,若允许其自由缔约则必将危害一般公众的日常民生需要。例如,供电公司有与公民强制缔约的义务。其二,有的人是基于特定身份或职业而发生强制缔约义务。例如,医护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的社会职责,其所承担的强制缔约义务是医学伦理法律化的结果,或者说将伦理规范法律化以加强其强制性质。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电业、邮政业、自来水业、医师、药剂师、助产士等负有强制缔约义务。
日本《电气事业法》第18条、《医师法》第19条、《煤气事业法》第16条,德国《邮政法》第8条、《铁路运输条例》第3条、《能源法》第6条等也均是关于强制缔约制度的规定。在法国,根据判例,司法助理人员以及公共服务机构等享有垄断权利的个人或法人必须和任何一个向其提出请求的人订立合同。
此外,许多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了公证人不得拒绝相对人公证要求的义务,如我国台湾地区“公证法”第13条规定,“公证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请求人之请求”,许多学者据此主张公证人也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本书认为,公证法所规定的公证人的公证或者认证行为属于公法行为,并非私法上的法律行为,该条规定并非对私法自治的限制,因此也不属于强制缔约的规定[1]。
需要强调的是,现代社会中的强制缔约情形越来越多。除了公众所熟悉的电、水、气、热力、医疗、保险等行业以外,还有理发、餐饮、住宿等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须的行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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