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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竞争缔约与招标机制

【摘要】:竞争缔约,以拍卖和招标投标为代表,其特点就是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以使合同的订立更为公平。对于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认为其属于要约邀请。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竞争缔约,以拍卖和招标投标为代表,其特点就是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以使合同的订立更为公平。

(一)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的一种订立合同的形式。拍卖有两种,一是自愿拍卖,例如收藏家在拍卖行将自己的藏品进行拍卖;二是强制拍卖,例如海关对其没收的财产进行的拍卖。

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一般认为,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品进行宣传介绍的行为是要约邀请;拍卖师的起价行为是建议,还不是要约;而所有竞买人的出价均为要约;拍卖人击锤(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为承诺。

(二)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以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

招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广泛应用于数额较大的货物买卖、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目的是为了以最接近公平、合理的价格达成交易、签订合同,防止官商勾结产生腐败。

一些国家规定,凡涉及国家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大宗交易,如国家订货、市政建设等都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程序及其法律性质分别为:

第一,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对于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认为其属于要约邀请。

第二,投标。投标行为是要约。

第三,开标,即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到场,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重要内容。

开标的目的是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

第四,评标,即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招标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

第五,中标,也称为定标,即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