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要约的生效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约束力。传统书面形式的要约,相对人收到要约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二) 要约的效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变更或撤回的效力。一经相对人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超过此期间所为的承诺,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
2023-08-12
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正值对方也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均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
例如,刘某为个体商户,经营日常百货。2013年11月,刘某决定改行,想要处理库存存货。王某得知后,前去看货,但当时未与刘某达成协议,而是告诉刘某说其在与妻子商量后再与刘某联系。王某与妻子商议后,在2013年11月15日向刘某发函称:如果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出售,我们就买,并要求刘某在5日内回话。恰在此时,刘某也在11月15日向王某去信称:“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处理,你是否购买,请于15日内答复。”11月18日刘某收到了王某的信后,认为已与王某成交,遂拒绝了其他客户。而王某在11月18日收到刘某的信后,听说百货生意现在比较难做,心生悔意,不再想购买刘某的货物,于是王某在11月22日向刘某发出一封电报,表示不买这批货物了。刘某获电,十分气愤,诉诸法院,要求维护双方已达成的交易。
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应当经过要约人的要约与承诺人的承诺。虽然在本案中,刘某与王某就同一宗百货按批发价购销的生意同时相互致函,且函的内容一致,但这只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同时相互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交叉要约),不能以此认为合同当然成立,合同的成立仍然应当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在这种交叉要约的情形下,发出要约的双方都享有撤回要约、撤销要约或者拒绝承诺的权利。在本案中,王某在收到刘某要约的有效期内明确表示拒绝承诺,同时自己的要约由于承诺期限届满,刘某未做出承诺而失效,因此双方的要约都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合同没有成立。因此,刘某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某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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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约的生效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约束力。传统书面形式的要约,相对人收到要约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二) 要约的效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变更或撤回的效力。一经相对人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超过此期间所为的承诺,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
2023-08-12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另有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交叉要约中的两个意思表示是相向发出的,且均在收到对方当事人要约前发出。对于现物要约,相对人表示接受寄送物品的,合同成立。......
2023-08-12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招股说明书是公司向社会发出的要约邀请,邀请公众向公司发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但与一般要约邀请不同的是,招股说明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2023-07-25
免除是一种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目前尚有争议。免除为无因行为,不问债权人因何原因甘愿让自己单方受损而对方受益。免除是债权人对债权的处分行为,须以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之,要求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生免除之效力。又如,债权人本人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破产宣告前免除的债务,破产管理人享有撤销权,一经撤销,免除不生效力。例如,仅免除利息债权的,利息债务消灭,本金债务仍需履行。......
2023-07-25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以转让通知为前提。因此,在转让通知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履行行为,或者转让人对债务人为免除或抵销的,均为有效。受让人不能以债权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只能向转让人要求返还其所受领的给付。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这一规定保证了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债权让与受到损害。......
2023-08-12
我国《民法典》第472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确定的,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使受要约人能够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
2023-08-12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对于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情形,不得以受要约人自己的表白、受要约人的实际认识能力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一个理性人的能力作为判断标准。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因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2023-08-12
无效合同的效力,可以归纳为自始无效、确定无效以及当然无效。故应当一同待之,认定该类合同同样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即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效力。确定无效,是指合同从成立之时起即确定的无效,无论出现何种事实都不能使得合同变为有效。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的主张或者法院、仲裁机构的确认为要件,该合同都是无效的。无效合同以无效的范围划分,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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