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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及认定

【摘要】: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招股说明书是公司向社会发出的要约邀请,邀请公众向公司发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但与一般要约邀请不同的是,招股说明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从理论上看,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很明显,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难以分辨。下面就合同法中列举的主要几项要约邀请做一些简单的解释:

1.商品价目表、陈列

商品价目表、商品陈列仅指明什么商品或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

对于商品价目表或商品陈列,不同国家的定性也不尽相同。例如,英国认为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瑞士则视为要约,而德国并未明确规定,一般视为邀请。

笔者认为,将商品价目表、商品陈列视为要约,对消费者来说更加有利;相反,其作为要约邀请,则更有利于保护商家的利益。

2.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服务的优越性,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对于商业广告,一般都认为是要约邀请。

法律并不排除内容具体明确的商业广告为要约。如广告中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汽车1000辆,每辆价格25万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

除此以外,悬赏广告作为一种特殊的广告,一般因为内容具体明确而被视为要约。

3.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发起人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或者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公司向社会发出的要约邀请,邀请公众向公司发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但与一般要约邀请不同的是,招股说明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认股人认购股份,为要约,公司卖出股份,为承诺,买卖股份的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