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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源于《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领域的重要原则,要求法律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所有已签订的合同,并不意味着都能被圆满地履行。这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在一些领域的经济活动失范,部分市场主体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可能恶意地背弃前约。因此,合同有风险,签约需谨慎,进入到合同关系的市场主体都应该树立自己的合同风险意识,在合同圆满的履行完毕之前都不能掉以轻心,并做好相关担保、保全以及留存证据资料等准备。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正是因为存在合同的履约风险,诚实信用才显得格外重要。诚实信用本是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合同法》将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明文规定,是典型的道德准则的法律化,突出了诚实信用在合同法领域的重要性。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由补充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了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14],在司法实践领域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例如,甲为企业经理,在出差的过程中遗失皮包,因包中有文件等重要物品,遂在多家电视、报纸等传媒上刊登了寻物启事,声明谁拾到皮包并归还,失主立即给付归还者1.5万元奖金。几日后,乙拾到该皮包,联系到甲后,归还时要求甲兑现支付1.5万元的承诺,甲以包中物品不值1.5万元为由拒绝给付,只能给2000元。在这个案例中,寻物启事是甲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悬赏广告,甲应该履行广告中的承诺,依据的便是诚实信用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如下:
第一,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缔结、存续、终了等各个阶段均以诚信行事。
在合同缔结阶段,进入磋商阶段的当事人负有先合同义务,须向对方提供缔结合同必要的信息,为对方保密,限制要约的撤销等。在合同履行阶段,当事人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在合同终了后,根据交易习惯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曾有人为了买房而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审批是否能发放贷款的时候,发现这套房子确实性价比非常高,回家后顺口就和妻子说了。第二天,其妻子就去将房子买下。虽然贷款审批尚未完成,申请贷款人与银行的贷款合同还未签订,但银行工作人员未履行先合同义务中的保密义务,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申请人未买到便宜房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时,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曾经,无论是个人还是司法机关对于“老赖”现象都束手无策。
所谓“老赖”行为,是指那些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是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类“老赖”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0年和2013年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前者明确列举了8类被禁止的具体高消费行为,可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令予以禁止;后者规定,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将存在6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老赖黑名单”,也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老赖”现象提醒人们,要时刻保持合同风险意识,当意识到债务人可能赖账不还,或者没有偿还能力时,就要调查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然后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查封、扣押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一旦债务人没钱偿还时,就可以通过拍卖债务人的资产抵债,以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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