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最早的合同法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称为习惯法。这决定了成文法逐渐取代习惯法的命运。中国古代有典籍记载的正式法律制度可追溯至唐代的《唐律》。通过对《唐律》的有限考察,可以看到:其一,中国当时对于买卖等问题的规范,在正式制度上主要借助于刑事法的手段,民事效果在正式制度中体现得并不充分。所有这些,均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终将被近代合同法所取代。......
2023-07-25
进入20世纪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其经济垄断时期。作为近代合同法基础的自由主义思想不断遭受批判,西方自由主义的法律传统不断受到挑战。近代合同法经过修正,演变为了现代合同法,但其本质并无根本的变化。现代合同法经过对近代合同法的发展,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抽象的法律人格具体化。
在近代合同法中,抽象的法律人格概念被作为权利主体确立了下来,而在现代合同法中,对权利主体的具体特性和能力等都给予了充分考虑,并予以具体化,进行概念区分。
例如雇佣合同中,形成了以劳动者人格为焦点的劳动法和社会法,确立了团体协约和工会制度,导入保障有关争议和劳动条件的强行标准[8],这都是充分考虑到了雇员的特殊性,从而把人格具体化了。另外,如在消费者合同中,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概念也做了区分,更利于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第二,合同自由原则受到限制。
在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商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等高度发达,为节约交易成本和追求经济效率,许多经济领域出现了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
但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信息掌握程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近代法上的合同自由演变为了一方当事人滥用优势地位牟利。
为保障经济弱者能够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并且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代各国都采取各种措施,限制合同自由以求实现合同正义。
但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仍需要提倡合同自由。
第三,责任的社会化。
在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害或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损害等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无过错责任,并通过保险机制将损害分散到整个社会承担,这就是责任的社会化。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保险机制还不够完善和普及,一旦违约,一方当事人无力承担违约责任,就会给守约方带来巨大的损失。在这里,首先应提倡企业或个人增强保险意识。
第四,合同法的统一化。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贸易规则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而逐渐走向统一化。例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等的制定。
第五,一般条款的作用增强。
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一般条款,在现代合同法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这是因为法律不可能随时修订,但是这些原则却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能迅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
第六,劳动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日增特殊性,形成了自己相对独立与完善的体系,最终从民法中分离出去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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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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