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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合同法的历史沿革与特点——《合同法》小结

【摘要】:近代合同法,是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合同法,以《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为典型代表,其所确立的原则和规定的内容充分反映了近代合同法的基本概貌。《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是1804年由拿破仑皇帝亲自主持制定的,共设三编2283条,其中涉及契约内容规定多达1572条,占总数的68%。《法国民法典》对全面确立合同制度做出了重要贡献,对后来世界各国民法、合同法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代合同法,是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合同法,以《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为典型代表,其所确立的原则和规定的内容充分反映了近代合同法的基本概貌。

《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是1804年由拿破仑皇帝亲自主持制定的,共设三编2283条,其中涉及契约内容规定多达1572条,占总数的68%。其规定的有关合同内容主要有: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买卖、互易、租赁、合伙、借贷、寄托及讼争物的寄托、赌博性的契约、委任、保证、和解、质押等。《法国民法典》对全面确立合同制度做出了重要贡献,对后来世界各国民法、合同法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比利时、瑞士、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西欧国家的民事立法无不以法国民法典编纂作为基础,甚至对近东、非洲、印度支那和大洋洲的各国也产生着影响。[6]1900年《德国民法典》诞生,虽与《法国民法典》风格迥异,把债法独立为一编,但也是对《法国民法典》的继承和发展。

近代合同法与古代合同法相比,有了极大的发展和进步,主要特点表现在合同自由、抽象的平等的人格、个人责任等原则上。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居于主导地位,允许人们依照自己的意愿交换相互的财产或服务,反映在《法国民法典》中就是合同自由原则。

在自由经济体制中,每个人都是趋利避害、精于计算、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economic man),在法律制度中,经济人的概念就形成了抽象的平等的人格概念,也即权利能力概念。为保障经济人最大的行为自由,法律确立了个人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即经济人仅对基于自己意思的自由行为负责,仅对其故意或过失负责,对他人的行为以及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不负责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