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古代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与特点

古代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与特点

【摘要】:人类社会最早的合同法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称为习惯法。这决定了成文法逐渐取代习惯法的命运。中国古代有典籍记载的正式法律制度可追溯至唐代的《唐律》。通过对《唐律》的有限考察,可以看到:其一,中国当时对于买卖等问题的规范,在正式制度上主要借助于刑事法的手段,民事效果在正式制度中体现得并不充分。所有这些,均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终将被近代合同法所取代。

氏族社会晚期,随着劳动成果的富余和私有财产的出现,不同的私有主体之间的交换成为必然,交换的广泛化又带来了交换规则的形成。

这些规则起初由誓言、习惯等保障实行。当誓言等不足以保障交换规则的实行时,便需要由社会共同体认可或制定的法律规范取而代之,交换规则取得了法律的规定形式。

人类社会最早的合同法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称为习惯法[2]从总体上说,习惯法具有不稳定、不统一和不公开的特点,在适用的过程中还需解决各种习惯相互矛盾、抵触的问题,增加了习惯法适用上的困难。这决定了成文法逐渐取代习惯法的命运。[3]

《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早且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通篇共有282个条文,其中直接规定合同的规范就有八十余条,规定了买卖、赠与、代理合同制、租赁、借贷、保管、合伙等内容。

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主要出现在第三表和第六表中,条文少于上述法典,但在立法技术方面有所进步。日耳曼法虽然晚于罗马法,其中合同规范也远不及罗马法那样巧妙精深、逻辑严密,但在立法思想、立法技术以及具体制度上也有一定的发展。

中国古代有典籍记载的正式法律制度可追溯至唐代的《唐律》。通过对《唐律》的有限考察,可以看到:其一,中国当时对于买卖等问题的规范,在正式制度上主要借助于刑事法的手段,民事效果在正式制度中体现得并不充分。其二,从《唐律》所规定的契约类型来看,涉及保管、借贷、博戏、买卖等。从法律规范的技术上看,似未抽象出一般契约的概念而设定契约的一般规则,而是针对具体的契约形态、就事论事地规范具体问题的解决之道。[4]

总的说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形成的合同法,即古代合同法的特点有:它是简陋的,欠缺许多具体且重要的制度;合同主体仅限于少数人,奴隶不得订立合同,甚至妻子儿女在罗马法上也无人格;重形式而轻内容,只要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即使内容违反道德,合同是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也仍然有效。例如,《威尼斯商人》中,从人身上割肉来偿还钱款的合同也是有效的。所有这些,均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终将被近代合同法所取代。[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