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纳税人必须正确填写。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购买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税务机关应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造册,详细登记备查。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07-25
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从2008年1月1日起,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按下列相关规定执行:
(1)研究开发费是指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①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②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③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④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⑤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3)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①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7)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8)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9)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④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⑤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⑥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10)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1)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13)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14)企业集团研究开发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③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④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⑤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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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当期发生额,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影响。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2023-07-25
计算A厂应代扣代缴消费税并作会计分录如下。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待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允许从应缴纳的消费税中抵扣。(二)受托方的会计处理受托方可按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若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2023-07-25
计算应纳印花税并作会计分录如下:应纳税额60 000 000×0.3‰=18 000(元)缴纳印花税时:借:管理费用18 000贷:银行存款18 000按规定,各种合同应于合同正式签订时贴花。计算应纳印花税并作会计分录如下:领取权利、许可证照,应按件贴花5元。税务机关作出补缴印花税并对偷税行为作出应补缴印花税票款4倍的罚款。......
2023-07-25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可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
2023-07-25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023-07-25
企业在实际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是在财务会计计算出利润总额后,再根据现行税法的要求,凡是与税法确认的收支项目和金额有悖的,应予调整。要求:计算该企业2×19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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