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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改下企业税务会计实操指南

【摘要】: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千米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纳税范围包括各类汽车、各类摩托车电车(有轨、无轨)、挂车(全挂、半挂)、农用运输车(三轮、四轮)。

根据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33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4)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5)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6)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千米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7)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