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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改下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指南

【摘要】: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仅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铁路专用线占地。水电站的除发电厂房、生产、生活、办公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生活区、办公室用地除外)。开航机场的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和机场场外道路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自用土地。由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及其他用地。农民自用住宅地。

(2)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6〕1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