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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税务会计实操指南

【摘要】:“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核算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发生的可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

(一)会计账户设置

企业应设置“本年应税所得”账户,本账户下设“本年经营所得”和“应弥补的亏损”两个明细账户。

“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核算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本年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如果收入总额大于应扣除的成本费用总额,即为本年经营所得,在不存在可税前弥补的亏损情况下,即为本年应税所得,应由“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账户转入“留存利润”账户;如果计算出的结果为经营亏损,则应将本年发生的经营亏损由“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

“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核算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发生的可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发生亏损时,由“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转入本明细账户。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可以由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在税前弥补,但延续弥补期不得超过5年。超过弥补期的亏损,不能再以生产经营所得税前弥补,应从“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的亏损”账户转入“留存利润”账户,减少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留存利润。

(二)本年应税所得的核算

年末,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计算本年经营所得,应将“营业收入”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账户的贷方;将“营业成本”“销售费用”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账户的借方。“营业外收支”账户如为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账户的借方;如为贷方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账户的贷方。

(三)应弥补亏损的核算

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营亏损,应由“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弥补亏损时,由“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转入“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超过弥补期的亏损,由“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转入“留存利润”账户。

(四)留存利润的核算

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应设置“留存利润”账户核算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留存利润。年度终了,计算出的结果如为本年经营所得,应将本年经营所得扣除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转入该账户的贷方;同时计算确定本年应交个人所得税,记入该账户的借方,然后将税后列支费用及超过弥补期的经营亏损转入该账户的借方。该账户贷方金额减去借方金额后的余额,为留存利润金额。

(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

1.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核算个体户、独资及合伙企业预缴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年终汇算清缴后个人所得税的补交和退回情况。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按月预交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贷记“现金”等账户;年度终了,计算出全年实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留存利润”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的借方金额大于贷方金额的差额,为预缴数大于应交数的金额;贷方金额大于借方金额的差额,为预缴数小于应交数的差额。

补缴个人所得税时,记入“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的借方;收到退回的多缴个人所得税时,记入“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的贷方。如果多交的所得税不退回,而是用来抵顶以后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多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就作为下一年度的预缴个人所得税金额。

【例6-6】某个体户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照上年度实际应交个人所得税金额,确定本年各月的预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上年的应交个人所得税金额为60 000元。

本年各月的个人所得税预缴金额=60 000÷12=5 000(元)

各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 000

贷:库存现金

5 000

年度终了,确定本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80 000元。

汇算清缴全年的个人所得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留存利润

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0 000

全年1~12月已经预缴个人所得税60 000(5 000×12)元,记入“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的借方,借方与贷方的差额20 000(80 000-60 000)元为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补缴个人所得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 000

贷:库存现金

20 000

如果年度终了确定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为50 000元,汇算清缴全年的个人所得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留存利润

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0 000

已预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60 000元,应交数为50000元,应交数小于已预缴数10 000元,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退回。

收到退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

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 000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将个体户多交的10 000元,抵顶下年的个人所得税,只需将该余额转入下一年度即可。

2.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如果个体户代扣代交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单独设置“代扣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进行核算。代扣时,将代扣额记入该账户的贷方;实际上缴时,按上缴额记入该账户的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