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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改政策:代扣代缴单位会计处理指南

【摘要】:(一)支付工资、薪金代扣代缴所得税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支付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费、财产租赁费代扣代缴所得税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费、财产租赁费,一般由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留税款,并计入该企业的有关期间费用账户。若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征个人所得税,亦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支付工资、薪金代扣代缴所得税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户。

(二)支付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费、财产租赁费代扣代缴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费、财产租赁费,一般由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留税款,并计入该企业的有关期间费用账户。即企业在支付上述费用时,借记“无形资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金”等账户;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三)向个人购买财产(财产转让)代扣代缴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企业向个人购买财产属于购建企业的固定资产项目。支付的税金应作为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的价值组成部分。

购置固定资产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累计折旧

实际上缴个人所得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四)向股东支付股利代扣代缴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向法人股东支付股票股利、现金股利时,因法人股东不缴个人所得税,无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若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征个人所得税,亦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向个人支付现金股利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按应支付给个人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账户,贷记“应付股利”账户;当实际支付现金时,借记“应付股利”账户,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户。

企业以盈余公积对股东个人转增资本或派发股票股利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为了不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改变股本权益结构,可由企业按增股金额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向个人收取现金以备代缴。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派发股票股利时:

借:盈余公积、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

贷:实收资本、股本

(2)扣缴所得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收到个人股本交来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4)解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