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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改政策下,2021年企业所得税核算方法

【摘要】:企业在实际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是在财务会计计算出利润总额后,再根据现行税法的要求,凡是与税法确认的收支项目和金额有悖的,应予调整。要求:计算该企业2×19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实际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是在财务会计计算出利润总额后,再根据现行税法的要求,凡是与税法确认的收支项目和金额有悖的,应予调整。其计算公式如下:

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项目-纳税调减项目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

【例5-1】某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查出上年收益中的投资收益有45 000元是税后利润分红,费用支出中有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工资支出50 000元,为此而多提的“三项经费”8 750元,税款滞纳金及罚款26 000元。上年预缴所得税的利润总额850万元。计算应补缴所得税额如下: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 500 000-45 000+50 000+8 750+26 000=8 539 750(元)

应纳所得税额=8 539 750×25%=2 134 937.50(元)

应补缴所得税额=2 134 937.50-8 500 000×25%=9 937.50(元)

【例5-2】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19年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 00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 6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8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8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19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会计利润总额=4 000+80-2 600-770-480-60-40-50=8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650-4 000×15%=650-600=50(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25-25×60%=25-15=10(万元)

4 000×5‰=20(万元)>25×60%=15(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80×12%=20.4(万元)

(5)工会经费应调增所得额=5-200×2%=1(万元)

(6)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31-200×14%=3(万元)

(7)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18-200×8%=2(万元)

(8)应纳税所得额=80+50+10+20.4+6+1+3+2=172.4(万元)

(9)2×1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72.4×25%=43.1(万元)

【例5-3】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19年度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 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94万元;取得购买国债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19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利润总额=5 600+800+40+34+100-4 000-694-300-760-200-250=370(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75%=45(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60%=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 600+800)×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370×12%=44.4(万元)

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4.4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7)应纳税所得额=370-40-45+38-34=289(万元)

(8)该企业2×19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89×25%=72.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