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企业所得税征收对象与范围详解

企业所得税征收对象与范围详解

【摘要】:(一)居民企业的征收对象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上述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内资企业是中国企业,国家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收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根据不同的标准,所得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包括如下类型。

1.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1)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合法所得,还包括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及一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经营所得。

(2)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以及企业解散或破产后的清算所得。

2.在业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

(1)在业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在开业经营时账册上所记载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四)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包括我国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不但要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和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而且还要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各国的全部所得行使征税权。内资企业是中国企业,国家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内资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所得扣除为取得这些所得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重复征税,对本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总机构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