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至此,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2013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第65号公告,即《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3-07-25
1.“免、抵、退”税主要会计科目
(1)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设置。
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具体内容如表4-3所示。
表4-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A.“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B.“已交税金”专栏,核算企业当月已交本月增值税税额。
C.“减免税款”专栏,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税额。
D.“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E.“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增值税。
上述5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
F.“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G.“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取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税的税额,用红字登记。
H.“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I.“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上述4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贷方。
②“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增值税项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企业当月上缴上月应交而未交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③“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A.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
科目,贷记本科目。
B.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设置。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也在“应交税费”科目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核算,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扣除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即使购进货物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税款扣除。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专栏,仍可沿用三栏式账户核算企业应缴、已缴、多缴或欠缴的增值税。
2.会计处理
(1)一般情况。有出口物资的企业,其出口退税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②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物资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物资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其他应收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当期出口物资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2)特殊情况。
①申报数据的调整。对前期(纳税申报)出现错误的,可在当期进行调整。如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
A.外销收入的调整。
第一,免抵退税申报外销收入小于纳税申报外销收入时,可在当期调整相关科目。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外汇等
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对在当期调整(减少)的外销收入额,可计入调账月份外销收入中,并按调整后的数据进行纳税申报,但不参与当月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当期调整(减少)外销收入时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企业调整外销收入,如因征、退税率不一致需对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进行调整时,则按下面c条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
当前期纳税申报应纳税额大于零时,计算结果只有免抵税额。当期调整外销收入时免抵退税申报的免抵数小于纳税申报数,应根据其差额冲减免抵额。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当前期纳税申报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大于免抵退税额时,计算结果只有退税额和结转下期抵扣税额。当期调整外销收入时免抵退税申报的应退税数小于纳税申报数,结转下期抵扣税额会增加。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纳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
当前期纳税申报应纳税额小于零,且虚纳税额的绝对值小于免抵退税额时,计算结果为有免抵有退税。当期调整外销收入时免抵退税申报的免抵税额小于纳税申报数,应退税额大于纳税申报数。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蓝字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为上述蓝字与红字之和)
第二,免抵退税申报外销收入大于纳税申报外销收入时的调整,可视不同情况参照上述进行处理。
B.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企业调整出口退税率,如需对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进行调整时,则按下面c条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
第一,免抵退税申报出口退税率小于纳税申报退税率时,可在当期进行调整。
当前期纳税申报应纳税额大于零时,调整(减少)出口退税率可使免抵退税申报的应纳税额大于纳税申报数,免抵税额小于纳税申报数。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
应交税费的会计处理(略)。
当前期纳税申报应纳税额小于零时,调整(减少)出口退税率可使免抵退税申报的应退税额小于纳税申报数,免抵税额不变。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纳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
第二,免抵退税申报出口退税率大于纳税申报退税率时的调整,可参照上述进行处理。
C.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调整。
第一,免抵退税申报数小于纳税申报数时,按其差额,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不予抵扣数额)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第二,免抵退税申报数大于纳税申报数时,按其差额,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不予抵扣数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D.进料加工出现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应抵扣税额发生变动的调整。
第一,免抵退税申报数小于纳税申报数时,按其差额,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第二,免抵退税申报数大于纳税申报数时,按其差额,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红字
应交税费(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红字
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红字
②单证不齐的会计处理。对生产企业逾期单证不齐的,在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时,应先冲减原外销收入,同时按相同金额增加当期内销收入,并按外销收入(FOB价)全额补提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A.冲减原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B.本年对本年度单证不齐外销收入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C.本年对上年度单证不齐外销收入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在清算期内将单证收齐后,应冲减原账务处理,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A.冲减原内销销售收入,增加出口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B.12月将本年度发生并收齐单证的外销收入计提的销项税金用红字冲减。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
C.6月将上年度发生在本年度收齐单证的外销收入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
③退关退运的会计处理。生产企业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会计处理。
A.货物当月出口当月发生退关退运的或返修后不按原值出口的,均应冲减当月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外汇
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对当月发生退关退运经返修后按原值出口的货物,可不再作会计处理。
B.货物出口后在以后月份发生退关退运的或返修后不按原值出口的,应冲减发生退关退运当月的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同上)。
C.以前年度货物出口后在本年发生退关退运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则不需补缴税款。
第一,以前年度货物出口后在本年发生退关退运的,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外汇等
同时,按原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数额,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二,退运货物补缴税款,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增值税调整
④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的会计处理。自2006年7月1日开始,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上述新税收政策的实质在于,由以往的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改为免、抵、退办法。不过,其中的“退税”期是有规定的,即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这是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特别注意的。
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标准。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则是除了上述新发生的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商品,其出口方式一般有两种: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做好以上两种形式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正确计算应退税金(增值税、消费税)的金额;其次要明确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规定:①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②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主营业务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
下面分别就两种出口方式的会计处理说明如下。
1.自营出口方式
(1)购进商品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增值税和价税合计进行反映,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2)商品验收入库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贷:商品采购
(3)出口报关销售时,按出口价格反映,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4)结转出口商品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5)申报出口退税时,应退的增值税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进项税额转出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8)应退的消费税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9)收到消费税税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2.委托出口方式
(1)发出委托代销品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单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3)收到蓝天外贸公司交来的货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结转委托出口商品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
(5)申报出口应退增值税、消费税(在委托方办理)、转出不予抵扣的增值税的分录同自营出口方式会计分录“(5)~(9)”。
(三)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消费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1)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企业生产的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缴消费税税额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者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会计规定
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①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缴消费税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在计算消费税时作“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缴纳的消费税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生产的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缴消费税税额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者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主营业务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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