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新税改: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新税改: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摘要】: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和劳务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除适用《通知》第七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为:

①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具体范围是指湖南中烟工业公司、浙江中烟工业公司、河南中烟工业公司、贵州中烟工业公司、湖北中烟工业公司、陕西中烟工业公司、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按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下简称出口卷烟计划)自营出口的自产卷烟。

②卷烟生产企业按出口卷烟计划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具体范围是指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烟草辽宁进出口公司、中国烟草黑龙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的自产卷烟;北京卷烟厂按出口卷烟计划委托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的自产“中南海”牌卷烟。

③口岸国际隔离区免税店销售的卷烟。

④卷烟出口企业(具体范围是指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广东进出口公司、中国烟草山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川渝中烟工业公司、福建中烟工业公司)按出口卷烟计划出口的外购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和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和劳务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和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通知》第七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7)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8)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9)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①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和计算

1.出口货物和劳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2.出口卷烟

依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内销卷烟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1)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公示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2)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3.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和劳务的计算

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