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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会计实操指南:出口退(免)税

【摘要】: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至此,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2013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第65号公告,即《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措施,即对出口货物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实行退还或者免征。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增值税出口货物的零税率,从税法上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本道环节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付。当然,由于各种货物出口前涉及征免税情况有所不同,且国家对少数货物有限制出口政策,因此,对货物出口的不同情况国家在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退税的税额计算方法、出口退(免)税办理程序及对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和管理。

2002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2002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至此,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得到了进一步完善。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仍然贯彻“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政策。

2012年5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为减少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和疑点,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结合“营改增”的情况,2013年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第61号公告,即《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2013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第65号公告,即《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在2013年12月发布的“营改增”办法中,制定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本节内容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营改增”中涉及的应税服务的退(免)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