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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会计实操指南: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摘要】: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一)原产地规定

确定进境货物原产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便于正确运用进口税则的各栏税率,对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国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6)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做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2.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3.其他

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二)关税完税价格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海关已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估价原则,并依据2014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完税价格办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我国境内输入地为入境海关地,包括内陆河、江口岸,一般为第一口岸。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2)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

“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3)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传达其完税价格。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

(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①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②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③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④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现行税则《进(出)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表》后注明了滑准税税率的计算公式,该公式是一个与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的取整函数。

【例4-5】某商场于2×19年7月进口一批化妆品。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120万元,货物运抵我国入关前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分别为10万元、6万元、4万元。货物报关后,该商场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缴款书。从海关将化妆品运往商场所在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费用5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0.45万元,该批化妆品当月在国内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20万元(假定化妆品进口关税税率20%,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30%)。

要求:计算该批化妆品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1)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20+10+6+4=140(万元)

(2)应缴纳进口关税=140×20%=28(万元)

(3)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40+28)÷(1-30%)=240(万元)

(4)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240×13%=31.2(万元)

(5)进口环节应缴纳消费税=240×30%=72(万元)

(6)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520×13%-0.45-31.2=35.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