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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改政策下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指南

【摘要】:计算A厂应代扣代缴消费税并作会计分录如下。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待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允许从应缴纳的消费税中抵扣。(二)受托方的会计处理受托方可按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若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一)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1.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方根据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向受托方支付的加工费等有关凭证,借记“委托加工物资”或“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账户,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

【例3-22】某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卷烟厂和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烟叶55 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20 000元,增值税2 600元。计算A厂应代扣代缴消费税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55 000

贷:原材料

55 000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600

贷:银行存款

22 600

(3)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代扣消费税税额=(55 000+20 000)÷(1-30%)×30%=32 143(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32 143

贷:银行存款

32 143

(4)加工烟丝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107 143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7 143

产品销售时,若售价不高于受托方107 143元的价格销售,则不再需要缴纳消费税。若委托方以200 000元的价格销售该批烟丝,则:

应补缴的消费税=200 000×30%-32 143=27 857(元)

借:税金及附加

27 857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7 857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7 857

贷:银行存款

27 857

2.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已纳消费税款准予抵扣。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待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允许从应缴纳的消费税中抵扣。

(二)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可按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若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实际缴纳消费税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例3-23】接例【例3-22】,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税率为30%,则:

组成计税价格=(55 000+20 000)÷(1-30%)=107 143(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07 143×30%=32 143(元)

A厂作会计分录如下。

(1)收加工费时:

借:银行存款

22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600

(2)收取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

32 143

贷:应交税费——应代交消费税

32 143

(3)上交代扣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代交消费税

32 143

贷:银行存款

32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