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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改下企业税务会计实操指南 | 工业企业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摘要】:(一)外购材料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1.收料与付款同时进行企业外购材料已经验收入库并支付货款或开具并承兑商业汇票,同时也收到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若作上述会计处理,容易与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混淆。为避免因错账而给企业带来税收损失,企业可增设“待认证进项税额”账户过渡。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冲销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外购材料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收料与付款同时进行

企业外购材料已经验收入库并支付货款或开具并承兑商业汇票,同时也收到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这时,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账户;按应预交或垫支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增值税额之和,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付票据”账户。

【例2-4】天华工厂购入甲材料4 000千克,6元/千克,发生的运输费用为2 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 120元(4 000×6×13%),已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材料验收入库。运费允许抵扣的税额为180元(2 000×9%)。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2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300

贷: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29 300

【例2-5】天华工厂向本市某工厂购进乙材料3 000千克,5元/千克,增值税进项税额1 950元(3 000×5×13%),材料入库,发票收到并开出转账支票支付。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乙材料

1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950

贷:银行存款

16 950

2.发票结算凭证已到,货款已经支付,但材料尚未收到

发生时应依据有关发票,借记“在途物资”“应交税费”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付票据”等账户;在途物资入库后,借记“原材料”账户,贷记“在途物资”账户。

【例2-6】天华工厂6月6日收到银行转来的购买光明工厂丙材料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发票,数量为5 000千克,11元/千克,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 150元,发生的运输费用为5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抵扣的运费进项税额为45元。采用验单付款。验收付款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物资(光明工厂)

55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 195

贷:银行存款

62 695

按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并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未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之前入账,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还不能确认是否符合抵扣条件。若作上述会计处理,容易与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混淆。为避免因错账而给企业带来税收损失,企业可增设“待认证进项税额”账户过渡。

【例2-7】继续【例2-6】,在未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之前入账时,先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物资(光明工厂)

55 5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7 195

贷:银行存款

62 695

材料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材料

55 500

贷:在途物资(光明工厂)

55 500

企业在90天之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获得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 195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7 195

如果企业在90天之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但未获得认证通过,或者超过90天未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借:原材料——丙材料

7 195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7 195

3.预付材料款

因采购业务尚未成立,企业还未取得材料的所有权,企业在按合同规定预付款项时,借记“预付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账户;当企业收到所购材料并验收入库后,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账户,贷记“预付账款”账户,同时补付或收回剩余或退回的货款。

【例2-8】新华工厂开出转账支票预付本市××单位购买甲材料货款30 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付账款——××单位

30 000

贷:银行存款

30 000

预付货款购买的甲材料7 600千克,已收到货物并验收入库,发票所列价款为35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 550元(35 000×13%),开出转账支票补付余款9 55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付账款——××单位

9 550

贷:银行存款

9 550

借:原材料——甲材料

3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550

贷:预付账款——××单位

39 550

4.国外进口原材料

从国外购进原材料,也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应根据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记账。其计税依据是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消费税(如果属于应纳消费税的货物)。

【例2-9】天华厂从国外进口一批材料(材料已验收入库),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 000 000元,应纳关税150 000元,消费税50 000元。

增值税计算如下:

增值税进项税额=(1 000 000+150 000+50 000)×13%=156 0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 000

贷:银行存款

1 356000

(二)外购材料退货、折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发生全部退货

在未付款并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只需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即可;如果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而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下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收到证明单以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税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冲销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2-10】天华厂8月26日收到光明厂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验单付款)及发票,所列甲材料价款5 000元,税额650元,委托银行付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物资——甲材料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

贷:银行存款

5 650

9月10日材料运到,验收后因质量不符而全部退货并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代垫退货运杂费800元。9月20日收到光明厂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作会计分录如下:

9月10日将证明单转交销货方时:

借:应收账款——光明厂

5 800

贷:在途物资——甲材料

5 000

银行存款

800

9月20日收到销货方开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6 4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红字)

贷:应收账款——光明厂

5 800

2.部分退货

购进的材料如果发生部分退货,在货款已付,发票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索取证明单转交销货方,并根据销货方转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记账时,用红字记入借方)、“在途物资”账户。如果部分退货而货款未付且未作账务处理,只要把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销货方,由销货方按实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账务处理同前。

3.进货折让

购进的材料,如果由于质量不符,经与销售方协商,给予一部分折让。在采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由于既未付款也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货方按折让后的价款和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采用验单付款的情况下,款已付而发票无法退回,购货方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证明单,转交销货方,并根据销货方转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例2-11】此前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验单付款)购进的材料2 000千克,5元/千克,增值税进项税额1 300元,材料验收入库时发现质量不符,经与销货方协商后同意折让10%。作会计分录如下:

材料验收入库,按扣除折让后的金额入账,并将证明单转交销货方时:

借:原材料

9 000

应收账款

1 000

贷:在途物资

10 000

收到销货方转来的折让金额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 1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红字)

贷:应收账款

1 000

(三)外购材料短缺与损耗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由于材料短缺或毁损的原因不同,其损失的承担者不同,所以,短缺或毁损材料损失中所含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也不同:

材料短缺损失应由验收入库的单位承担,如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其进项税额应予以抵扣。

凡属由供应单位造成的短缺,若对方决定近期内予以补货,则短缺材料的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需待补来材料验收入库后,方可再予以抵扣;若对方决定退赔货款,应视不同情况比照销货退回进行处理。如购买方未付货款且未作账务处理,应退回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作废后,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已付款或已作账务处理,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交供应方,企业则应在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红字冲减原已登记的进项税额。

凡属运输单位造成的短缺或毁损,应向运输部门索赔,索赔款中的进项税额应由“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的贷方转入“其他应收款”账户的借方。

凡属购入途中发生的非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应由“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贷方,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的借方,与损失的材料成本一并处理。经批准转销时,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例2-12】天华厂向外地大明厂购进丁材料,采取验单付款,收到大明厂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数量400千克,60元/千克,增值税进项税额3 12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物资

2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120

贷:银行存款

27 120

购进材料验收入库时,发生短缺10千克,原因待查。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600

原材料

23 400

贷:在途物资

24 000

(四)购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因此,企业购进设备或购进用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材料,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注明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2-13】天华厂当月购进设备1台,价款11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4 300元;又购进用于构建固定资产的材料28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3 640元。款已付,货已入库。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1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 300

贷:银行存款

124 300

借:在建工程

2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640

贷:银行存款

31 640

(五)支付水电费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企业支付水电费,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进行税款抵扣。

【例2-14】天华厂10月份收到电力公司开来的电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该工厂生产经营用电和职工生活用电是一个电度表,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额中有属于职工个人消费的部分。10月份该企业用电总价20 000元,其中:生产用电的电价为18 000元,职工生活用电的电价是2 000元。电力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价20 000元,税额2 600元,价税合计22 600元。该工业企业对职工个人用电的价税计算到人,在发工资时扣回。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1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340

应付职工薪酬

2 260

贷:银行存款

2 2600

(六)投资转入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投资确认的价值(已扣除增值税),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包装物”等账户,按照投资确认的货物价值与增值税税额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如果对方是以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等)进行投资,进项税额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而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按投资确认的价值与增值税税额,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例2-15】××联营工业企业接受参加联营的某企业用原材料作投资,开来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将货物送到仓库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价265 486元,税额34 514元,价税合计300 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265 48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514

贷:实收资本——××企业

300 000

(七)接受捐赠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捐赠确认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账户,按照货物的价值和增值税税额,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

【例2-16】天华厂接受长虹厂捐赠的丙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价款40 000元,税额5 2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200

贷:营业外收入

45 200

(八)委托加工材料、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材料、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如为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注明加工、修理修配的成本和税额,接受劳务的单位即可据以编制会计分录。按所发材料的实际成本与支付的加工费、运杂费之和,借记“原材料”等账户;按应税劳务加工费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所发材料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运杂费之和,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例2-17】天华厂委托东方厂加工产品包装用木箱,发出材料16 000元,支付加工费3 600元和增值税税额468元。支付往返运杂费380元,其中运费300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额27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6 000

贷:原材料

16 000

(2)支付加工费和增值税税额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3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68

贷:银行存款

4 068

(3)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35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

贷:银行存款

380

(4)结转加工材料成本时:

借:周转材料——木箱

19 953

贷:委托加工物资

19 953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制造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账户;按应付或实际支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九)购入废旧物资及免税产品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新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购入所需材料,可据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税务机关监制)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从其他企业购入生产免税产品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例2-18】某生产企业从另一生产企业购入生产免税产品所需原料,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 000元,增值税税额2 6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购入生产免税产品的原料时:

借:材料采购

22 600

贷:应付账款等

22 600

(十)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税款抵扣制,因此,不论收到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所付税款均不必单独反映,可直接计入采购成本。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和进项税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现金”等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