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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政策下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要点

【摘要】: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纳税人必须正确填写。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购买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税务机关应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造册,详细登记备查。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部分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②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③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④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和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包括普通发票的各项内容外,还包括纳税凭证(税收缴款书和完税凭证)的内容。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纳税人必须正确填写。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内容如图2-10所示:

图2-10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从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纳税人可以购买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专用开票设备自行开票;也可以不买上述专用开票设备,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开票(但应按统一收费标准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开票费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维护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要求如图2-11所示:

图2-11 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四)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的抵扣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企业自行扫描、识别或人工录入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以磁盘或通过互联网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认证比对,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企业),纳税人可以自行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报送税务部门批量认证。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90日之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经过认证的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向纳税人提供一式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以备企业作为纳税申报附列资料。

(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企业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应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会计处理,而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六)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会使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受到一定影响。为了既有利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税法规定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凡是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造册,详细登记备查。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应先到税务机关临时申报应纳税额,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后,凭盖有银行转讫章的纳税凭证,税务机关方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征收率3%;“税额”栏填写其本身的应纳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3%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其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