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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下企税应纳额计算

【摘要】:(一)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按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按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这里需要解释两点:第一,按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销售额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按3%的征收率收取的增值税税额;第二,按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是因为,实行简易计税办法;其《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3%的征收率,是结合增值税多档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环节税收负担水平而设计的,其税收负担与一般纳税人基本一致,因此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终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例2-2】某小型工业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19年7月取得销售收入12.36万元(含增值税);购进月材料一批,支付货款3.09万元(含增值税)。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如下:

当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2.36÷(1+3%)×3%=0.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