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不受歧视缔约各国对无国籍人不分种族、宗教或原籍,适用本公约的规定。第五条与本公约无关的权利本公约任何规定不得认为妨碍一个缔约国并非由于本公约而给与无国籍人的权利。第八条特殊措施的免除关于对一外国国民的人身、财产、或利益所得采取的特殊措施,缔约各国不得仅仅因其过去曾属有关外国国籍而对其适用此项措施。......
2023-07-24
(1957年1月29日在纽约开放签字)
各缔约国,
鉴于国籍在法律上及惯例上之冲突,系由关于妇女因婚姻关系之成立或消灭,或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夫之国籍变更,而丧失或取得国籍之规定所引起,
鉴于联合国大会在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中业已宣布“人人有权享有国籍”及“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愿与联合国合作促进全体人类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因性别而有异殊,
爰议定下列条款:
第一条
缔约国同意其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者,不因婚姻关系之成立或消灭,或婚姻关系存续中夫之国籍变更,而当然影响妻之国籍。
第二条
缔约国同意其本国人自愿取得他国国籍或脱离其本国国籍时,不妨碍其妻保留该缔约国国籍。
第三条
一、缔约国同意外国人为本国人之妻者,得依特殊优待之归化手续,申请取得其夫之国籍;前项国籍之授予,得因维护国家安全或公众政策加以限制。
二、缔约国同意本公约不得解释为对于规定外国人为本国人之妻者有权申请取得夫之国籍之任何法律或司法惯例有所影响。
第四条
一、本公约应开放给任何联合国会员国及现为或以后成为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会员国,或现为或以后成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之任何其他国家,或经联合国大会邀请之任何其他国家签字及批准。
二、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五条
一、本公约应开放给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各国加入。
二、加入应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
第六条
一、本公约应于第六个批准书或加入书存放之日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二、对于在第六个批准书或加入书存放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之国家,本公约应于各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之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七条
一、本公约对于所有由任何缔约国负责其国际关系之非自治托管、殖民及其他非本部领土,均适用之;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关系缔约国应于签字、批准或加入时宣告由于此项签字、批准或加入而当然适用本公约之非本部领土。
二、如在国籍方面非本部领土与本部领土并非视同一体,或依缔约国或其非本部领土之宪法或宪政惯例,对非本部领土适用本公约须事先征得该领土之同意时,缔约国应尽力于本国签署本公约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限内征得所需该非本部领土之同意,并于征得此项同意后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本公约对于此项通知书所列领土,自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起适用之。
三、在本条第二款所称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各关系缔约国遇有由其负责国际关系之非本部领土对于本公约之适用尚未表示同意时,应将其与各该领土磋商结果通知秘书长。
第八条
一、任何国家得于签字、批准或加入时,对本公约第一条及第二条以外之任何条款提出保留。
二、遇有一国依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保留时,本公约除经该国保留之条款外,应在保留国与其他缔约国间发生效力。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此项保留之全文通告现为或以后可能成为本公约缔约国之全体国家。本公约任何缔约国或以后成为缔约国之国家得通知秘书长该国对于提出保留国并不认为应受本公约之拘束。此项通知,已为缔约国之国家必须于秘书长通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提出之;以后成为缔约国之国家必须于存放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九十日内提出之。遇有此种通知提出时,本公约在提出通知国与提出保留国间应视为无效。
三、依本条第一款提出保留之国家,得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将业经接受之保留全部或部分撤回。此项通知应于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一、任何缔约国得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宣告退出本公约。退约应于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一年后生效。
二、本公约在缔约国减至不足六国之退约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对于本公约之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未能以谈判方式解决时,除争端当事国协议以其他方式解决外,经任何一方争端当事国之请求,应提请国际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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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于1997年11月7日正式通过了《欧洲国籍公约》,这是欧洲理事会在进行法律协调和统一方面取得的又一新成果。其中最典型的新标志和例证就是《欧洲国籍公约》。根据该公约的第27条的规定,《欧洲国籍公约》应在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后的第一天开始生效。由于该公约在欧洲地区所处的特殊地位,其正式生效和实施应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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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籍公约》由序言和10章32条构成。第2章为“关于国籍的一般规定”,涵盖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各缔约国在处理国籍问题时的权限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欧洲理事会还要求各缔约国尽可能为国籍的恢复提供方便。第7章主要涉及有关“多重国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问题,分别在第21条和第22条中作了规定。该公约特别强调一次性兵役义务以及各缔约国无特别协议时应适用的有关条款与兵役义务的履行。......
2023-07-24
《欧洲国籍公约》第3条第2款明确指出,“只要不违背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以及一般公认的国籍法律原则,其他国家应予以承认”。除此以外,《欧洲国籍公约》第4条还确立了“人人都有权取得一国国籍”的原则。以此为基础,《欧洲国籍公约》第4条还进一步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国籍”。由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取得、丧失、恢复和确认的形式条件或程序要求并不完全一致,《欧洲国籍公约》便专门以一章对程序问题作了规定。......
2023-07-24
批准书应交存国际联盟秘书厅。第二十四条自一九三一年一月一日起,尚未于该日以前签字于本公约的国际联盟会员国及第二十二条所述非会员国均得加入本公约。国际联盟秘书长应将每一加入的事实通知国际联盟会员国及第二十二条所述非会员国,指明加入的日期。第二十六条自第二十五条所规定记事录作成后之第九十日起,本公约对于在记事录作成之日已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所有国际联盟会员国及非会员国发生效力。......
2023-07-24
第六条缔约国的法律规定个人丧失或被剥夺该国国籍时其配偶或子女亦丧失该国国籍者,其配偶或子女国籍的丧失应以具有或取得另一国籍为条件。六、除本条所述的情况外,任何人如丧失缔约国国籍即无国籍时,应不丧失该国国籍,纵使此项国籍的丧失并没有为本公约的任何其他规定所明确禁止。......
2023-07-24
因而国籍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成为国际法调整的内容。有关国籍的双边国际条约是很多的,其目的主要在于消除、减轻或防止国籍积极冲突,以减轻这种抵触所发生的一些不幸后果。这些双边条约中的另一类则规定,在缔约国双方相互关系的范围内,将缔约国双方的某些国籍法规定变更,而规定统一的国籍法规范,借以消除、减轻或预防国籍冲突。为了在国际范围内解决国籍问题,国际社会还签订了若干有关国籍问题的多边国际公约。......
2023-07-24
2)设置故障码的条件及冻结数据祯分析。3)故障码设置后,ECU所采取的失效保护措施及其具体内容和数据。4)排查故障码的流程,应尽量按照《维修手册》推荐的流程进行。②故障码按照故障出现的先后顺序显示,后出现的先显示。③故障码一般以升序单个闪出,这也表明了故障的优先级。④维修手册上故障码含义栏的说明文字有的不明确。若G85信号不可靠,会显示第1个故障子码;若更换G85后未做零点平衡,会显示第2个故障子码。......
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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