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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外国籍民用航空器经营我国境内两地航空运输

【摘要】:将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航空营运权保留给本国,是主权原则的一种体现。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这些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该法第177条明文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航空运输”。法国本土和海外两点之间的人员和货物商业运输,只有法国航空器才能进行,但通过法令可作出特殊的临时安排。

国内载运权,原是海商法上的一个概念,即把一国之内两个港口之间的运输保留给本国轮船公司经营,不准外国籍船舶涉入,其法律依据是该国对领水的管辖权。[5]芝加哥公约》将“国内载运权”引入航空法,并采用了其广义的规则,即在任何该国主权范围内的领土与属地,即使是分别相隔甚远的属地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航空运载,都划入“国内载运权”的范围。《芝加哥公约》第7条规定,“缔约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乘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缔约各国承允不缔结任何协议在排他的基础上特准任何其他国家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空运企业享有任何此项特权,也不向任何其他国家取得任何此项排他的特权”。将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航空营运权保留给本国,是主权原则的一种体现。我国的《民用航空器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和第12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任何两点之间不定期飞行的运输业务”;“除经中国民航局特准者外,从事非取酬的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只能飞抵中国领域内的一个指定地点,并不得载运除该航空器的原载人员或者原载货物飞出中国领域,也不得将原载人员或原载货物留在中国领域内”。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这些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该法第177条明文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航空运输”。不仅如此,而且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的航空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这些国家的规定并不是绝对的,也有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本国国内载运权的。例如,法国航空法人L·330—2条(15)规定,建立国际航行通道,以及开辟和经营国际定期航线,需由政府批准。法国本土和海外两点之间的人员和货物商业运输,只有法国航空器才能进行,但通过法令可作出特殊的临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