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国1995年制定的《民用航空法》第183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事故,其国籍登记国和其他有关国家可以指派观察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结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告知该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国和其他有关国家”。......
2023-07-24
国内载运权,原是海商法上的一个概念,即把一国之内两个港口之间的运输保留给本国轮船公司经营,不准外国籍船舶涉入,其法律依据是该国对领水的管辖权。[5]《芝加哥公约》将“国内载运权”引入航空法,并采用了其广义的规则,即在任何该国主权范围内的领土与属地,即使是分别相隔甚远的属地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航空运载,都划入“国内载运权”的范围。《芝加哥公约》第7条规定,“缔约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乘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缔约各国承允不缔结任何协议在排他的基础上特准任何其他国家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空运企业享有任何此项特权,也不向任何其他国家取得任何此项排他的特权”。将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航空营运权保留给本国,是主权原则的一种体现。我国的《民用航空器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和第12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任何两点之间不定期飞行的运输业务”;“除经中国民航局特准者外,从事非取酬的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只能飞抵中国领域内的一个指定地点,并不得载运除该航空器的原载人员或者原载货物飞出中国领域,也不得将原载人员或原载货物留在中国领域内”。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这些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该法第177条明文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航空运输”。不仅如此,而且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的航空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这些国家的规定并不是绝对的,也有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本国国内载运权的。例如,法国航空法人L·330—2条(15)规定,建立国际航行通道,以及开辟和经营国际定期航线,需由政府批准。法国本土和海外两点之间的人员和货物商业运输,只有法国航空器才能进行,但通过法令可作出特殊的临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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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国1995年制定的《民用航空法》第183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事故,其国籍登记国和其他有关国家可以指派观察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结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告知该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国和其他有关国家”。......
2023-07-24
对此,我们应从以下方面把握:首先,外国籍民用航空器,当其“经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指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有权经营协定规定的国际航班运输。[3]其次,外国籍民用航空器,当其经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有权经营我国境内一地与境外一地之间的不定期航空运输。......
2023-07-24
制止利用航空器犯罪以切实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是早就引起人们关注的问题。这些规定以及今后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都是在我国飞行或降停的外国籍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方案所必须依据的,而且应依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76条履行及时报告的义务。此外,外国籍民用航空器在按我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班期时刻或飞行计划飞行时,因故变更或取消飞行的,其经营人应及时报告我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2023-07-24
民用航空器的遇险救助一般包含有搜寻、帮助和救援三方面的内容。而对外国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其国籍登记国参加搜寻援救则未作规定。这不仅明确了外国籍民用航空器在我国遇险时享有的搜寻援救权,而且为我国政府部门今后依法管理在我国境内的搜寻援救区遇险的外国籍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登记国参加搜寻援救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2023-07-24
对于我国民航法的这一条款,应注意从三个方面把握:第一,外国籍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飞行。......
2023-07-24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是否能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直接影响着国籍登记的效力。因为,一国政府是否承认外国民用航空器国籍及登记国发给或者核准的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机组人员合格证书和执照,关系到该国政府是否允许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本国领空的问题。此外,该附件的第3部分、第4部分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标准构成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最低标准”的内容。......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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