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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民用航空器在中国需按批准的班期时刻飞行

【摘要】:对于我国民航法的这一条款,应注意从三个方面把握:第一,外国籍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飞行。

加强对外国航班及其加班、不定期飞行和飞行计划的管理,不仅有利于充分利用空域资源,保证飞行安全,提高航班正常率,而且也有利于我国有关部门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正常性负责。日本也有类似规定,《日本航空法》第129-(3)条规定,“除因天气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外,任何外国的国际航空运输企业主在营业时,均须遵照营业计划规定”,“任何外国的国际航空运输企业主欲更改其营业计划时,均须获得运输相的批准。但对于运输省法令所规定的轻微事项予以更改,则不受此限”,“任何外国的国际航空运输企业主当更改了有关前款但书所述事项的营业计划时,须立即将其结果申报运输相。”我国国务院批准、民航总局发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在这方面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该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协定中规定的航线进行定期航班飞行和加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应当按照班期时刻进行。班期时刻表必须由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协定的对方政府指定航空运输企业,预先提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并且取得同意。加班飞行,由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协定的对方政府指定的航空运输企业,最后还要在预计飞行开始前5天或者按照协定所规定的时间,向中国民航总局提出,取得许可后,才能进行”。(第5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定期航班飞行和加班飞行以外的一切不定期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在得到答复接受后,才能进行。不定期飞行的申请,最后还要在预计飞行开始前10天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如果双方航空运输协定中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6条)因此,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78条明文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班期时刻或飞行计划飞行;变更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的,其经营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故变更或者取消飞行的,其经营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对于我国民航法的这一条款,应注意从三个方面把握:第一,外国籍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飞行。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都要按指定的航线和航路飞行。班期时刻和飞行计划是航班正常有序的基础保障,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空域尚未完全放开的情况下,严格按照事先批准的班期时刻和飞行计划飞行,既能提高航空器的安全系数,也有利于航班的正常率。第二,尽管班期时刻和飞行计划都有事先的安排,但由于天气、时间等种种原因,一些航班的班期时刻或飞行计划也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但这些变更应当事先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批准。之所以要规定“事先批准”,是因为航班班期时刻的变更,会引发一系列的变更,有关部门需要一个统筹安排、综合考虑的过程。第三,因故变更或取消飞行的,其经营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变更或取消飞行,既包括定期航班的某一次飞行,也可以是加班飞行以及事先获准的某次不定期飞行,这些飞行的变更或取消,经营人应当及时报告,以便于我国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有关机场及早作好安排。《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第26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空勤组必须在起飞前做好飞行准备工作,机长或其代理人至少要在预计起飞前1小时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交飞行计划。如果航空器延误超过规定起飞时间30分钟以上时,应当修订该飞行计划,或者另行提交新的飞行计划,并且撤销原来的飞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