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的遇险救助一般包含有搜寻、帮助和救援三方面的内容。而对外国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其国籍登记国参加搜寻援救则未作规定。这不仅明确了外国籍民用航空器在我国遇险时享有的搜寻援救权,而且为我国政府部门今后依法管理在我国境内的搜寻援救区遇险的外国籍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登记国参加搜寻援救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2023-07-24
根据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在某一国登记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另一缔约国的领土内失事,致有死亡或严重伤害或表明航空器在航行设施有重大技术缺陷时,失事所在地国家应在该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议的程序,着手调查失事情形。航空器失事国应有机会派观察员在调查时到场,而主持调查的国家,应将关于此事的报告及调研结果,通知航空器登记国(《芝加哥公约》第26条)。公约的这条规定不仅对“失事”即本条的“事故”作出了解释,而且也说明了航空器失事地所在国的义务——对事故进行调查。1980年6月16日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不仅对各类事故作了规定,而且设专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失事的处置作了规定,其中第27条规定,“由民航指挥保障的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失事,由总局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失事调查》和有关通航协定组织调查,并向有关国家和国际民航组织发送通知,提出报告”。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芝加哥公约的附件13,是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54条赋予的权力,于1951年专门制定的航空事故调查的具体规则,此后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根据该附件的要求,调查机构应具有独立调查及其相应的权力。调查包括收集、记录、分析有关资料,并尽可能对各种原因作出判断,完成初步报告,事故资料报告和最后定论性总报告,并就今后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改正的建议。参加调查的国家可以有航空器登记国、经营人国、飞机制造国,以及提供资料、设备或专家的其他各国的代表。作为一种建议,附件还许可因有诸多公民伤亡而有特殊利益的国家参加调查。附件还规定,调查完成后,应将最后报告尽快分送该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国,和本条所规定的“其他有关国家”即经营人国、飞机制造国、设计国,有诸多公民伤亡并参加调查的国家,提供重要资料、设备、专家的国家。本条的规定,使公约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并成为国内法的内容。因此,我国1995年制定的《民用航空法》第183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事故,其国籍登记国和其他有关国家可以指派观察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结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告知该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国和其他有关国家”。这里的“事故”是依芝加哥公约附件13的界定为准,指“在任何人为飞行而登机到机上所有人员下机这段期间内发生的,与飞机运转有关的事情:(一)凡任何在飞机上,或者与飞机或其部件直接接触时受到伤亡;(二)飞机本身受到重大损坏者。”而且根据附件第3.1条规定,事故或事件调查的基本目的应为防止事故或事件发生。而分辨判断罪咎或责任不是调查活动的目的。同时,附件第5.12条规定,“从事调查的国家都认为任何记录资料的外泄会对该次调查或未来调查的资料使用上引起相反效果,得使该类资料记录不许用于非事故或事件的目的”。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3条的规定也是为了实现一些目的而制定的。
有关现代国籍法的文章
民用航空器的遇险救助一般包含有搜寻、帮助和救援三方面的内容。而对外国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其国籍登记国参加搜寻援救则未作规定。这不仅明确了外国籍民用航空器在我国遇险时享有的搜寻援救权,而且为我国政府部门今后依法管理在我国境内的搜寻援救区遇险的外国籍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登记国参加搜寻援救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2023-07-24
将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航空营运权保留给本国,是主权原则的一种体现。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这些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该法第177条明文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航空运输”。法国本土和海外两点之间的人员和货物商业运输,只有法国航空器才能进行,但通过法令可作出特殊的临时安排。......
2023-07-24
制止利用航空器犯罪以切实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是早就引起人们关注的问题。这些规定以及今后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都是在我国飞行或降停的外国籍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方案所必须依据的,而且应依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76条履行及时报告的义务。此外,外国籍民用航空器在按我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班期时刻或飞行计划飞行时,因故变更或取消飞行的,其经营人应及时报告我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2023-07-24
对于我国民航法的这一条款,应注意从三个方面把握:第一,外国籍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飞行。......
2023-07-24
对此,我们应从以下方面把握:首先,外国籍民用航空器,当其“经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指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有权经营协定规定的国际航班运输。[3]其次,外国籍民用航空器,当其经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有权经营我国境内一地与境外一地之间的不定期航空运输。......
2023-07-24
第十六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权利变更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在有关权利登记证书和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注明变更事项;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民用航空器权利人。......
2023-07-2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