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8条的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的审查工作并决定可否颁发国籍证书。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临时登记的,应当确定临时登记标志,颁发临时登记证书。......
2023-07-24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是否能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直接影响着国籍登记的效力。因为,一国政府是否承认外国民用航空器国籍及登记国发给或者核准的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机组人员合格证书和执照,关系到该国政府是否允许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本国领空的问题。《芝加哥公约》第32条和第33条对此作了原则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驾驶员及空勤组其他成员,应备有该航空器登记国发给或核准的合格证书和执照。每一缔约国对其任何国民为在其领土上空飞行而由另一缔约国发给的合格证书和执照,保留拒绝承认的权利”;“登记航空器的缔约国发给或核准的适航证和合格证及执照,其他缔约国应认为有效。但发给或核准此项证书或执照的要求,须相等或高于根据本公约随时制定的最低标准”。正是由于随着国际间交往的不断增多和航空运输业的迅猛发展,航空器来往于世界各国间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我国《民用航空器》第182条明确要求承认其他国家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发给或者核准的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机组人员合格证书和执照。这是我国政府遵守国际公约的重要体现,也是增加国际交流和发展经贸的需要。
一般来说,由登记国的航空主管部门“发给或核准”的“适航证”是关于飞机整体结构和各种技术性能的工程技术鉴定书。对这种鉴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机组人员的合格证书和执照也直接关系到飞行安全和正常。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2条规定,“发给或者核准此项证书或者执照的要求,应当等于或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最低标准”。这里的“最低标准”是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依据《芝加哥公约》第37条“随时制定并修改”的国际标准,具体说是指《芝加哥公约·附件8》“适航证”中规定的国际标准。其具体内容包括,“必须有经批准的设计,其中包含为表明航空器符合相应的适航性所需的各项图纸、规格说明、报告和证明文件。必须保持记录以证实航空器与其经批准的设计等同”,“在制造期间,必须按照一个经国家批准的检验系统检查航空器,以确定在所有重要方面符合了经批准的设计,且其制造和装配均良好”,“航空器必须经过国家认为必要的,用以表明符合相应的适航性要求和飞行试验”,等等(《芝加哥公约·附件8》第Ⅱ部分)。此外,该附件的第3部分、第4部分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标准构成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最低标准”的内容。按照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的设想,拟把《芝加哥公约·附件8》定为“国际适航标准法”,以逐步取代各国自行制定的适航标准,可是由于现代大型喷气飞机种类、型号不一,结构也十分复杂,因此1972年12月15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通过决议,采用新办法。决议认为,《芝加哥公约·附件8》中的适航技术标准只提出对目标作一般说明,而不规定实现这些目标的方法,国际民航组织承认,应把各国按需要制定的内容全面而包含细节的适航法规,当做一国每架飞机适航证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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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8条的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的审查工作并决定可否颁发国籍证书。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临时登记的,应当确定临时登记标志,颁发临时登记证书。......
2023-07-24
民用航空器国籍是指民用航空器隶属于某一国的情形或具有的法律身份。可见,民用航空器具有国籍已成为国际公认的事实。只是不可忽视民用航空器国籍与自然人国籍的区别。民用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对民用航空器予以保护和施行管理。至于空间物体的国籍问题,也是与航空器的国籍密切相关的。......
2023-07-24
民用航空器具有国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芝加哥公约》第17条明确将民用航空器的国籍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即“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该公约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对航空器国籍所作的有关规定,形成了航空器国籍法律制度的有机体系。而对于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登记国而言,则意味着依照国际法公认的国籍原则享有对该民用航空器的有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023-07-24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需要承担严格安全管理、制定适航标准并监督执行、颁发证件以及禁止不符合安全有序和平等竞争原则使用航空器等义务。另外,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还得履行国际合作的义务,这也是芝加哥公约所倡导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法律还着重强调,民用航空器从事国际、国内飞行必须携带其登记国颁发或核准的航空器国籍登记证、航空器适航证以及无线电台执照。......
2023-07-24
目前,中国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已载于《附件7》的附录中。而且,该条例第18条还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志或者符号”。有关民用航空器共用标志的法律依据,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77条的规定最为典型。在民用航空器注销登记以后,航空器上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应当予以覆盖。其他公司的航空器上均不得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2023-07-24
对此,我们应从以下方面把握:首先,外国籍民用航空器,当其“经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指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有权经营协定规定的国际航班运输。[3]其次,外国籍民用航空器,当其经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有权经营我国境内一地与境外一地之间的不定期航空运输。......
2023-07-24
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积极冲突现象,主要是由各国对民用航空器国籍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同时,还有助于充分保证各国对民用航空器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维护国家民航秩序。但该条例第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不得作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证据”。随后,在该条例第2章、第3章中,分别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主体、条件与程序等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2023-07-24
关于民用航空器取得国籍的条件,各国立法和实践并不完全相同。纵观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的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取得国籍的实质要件的规定集中表现在对民用航空器主体资格的限定上。这是我国民航法第7条第2款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2条第2款的共同要求。上述六类国家机构拥有的除执行军事、海关和警察任务以外的航空器,不仅具备在我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条件,而且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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