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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国籍的表征形式

【摘要】:目前,中国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已载于《附件7》的附录中。而且,该条例第18条还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志或者符号”。有关民用航空器共用标志的法律依据,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77条的规定最为典型。在民用航空器注销登记以后,航空器上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应当予以覆盖。其他公司的航空器上均不得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1.国籍标志(Nationality Mark)

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是指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具体指识别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字母符号。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于1949年2月8日通过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7——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以下简称《附件7》),对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国际标准作了统一的规定。1987年7月30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又通过了对《附件7》的第四次修改,决定各缔约国的规定如与《附件7》的规定有差异时,应当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备案认可,并在《附件7》的附录中加以说明。按照《附件7》的规定,国籍标志须从国际电联(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分配给登记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中的国籍代号系列中选择。按照这个规则,我国选定罗马体大写字母“B”,作为中国航空器的国际标志[11],并在我国恢复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中的合法地位后不久,便通知了该组织,得到其认可。目前,中国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已载于《附件7》的附录中。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对航空器国籍标志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将国籍标志置于登记标志之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加一短横线,均应喷涂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民用航空器上,并须保持清晰可见。[12]该条例第19条明文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载有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并用耐火金属或者其他耐火材料制成的识别牌”。而且,该条例第18条还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志或者符号”。

2.登记标志(Registration Mark)

民用航空器登记标志,是指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后给定的标志,具体由给定的数字、字母或它们的组合表征出来。根据《附件7》的规定,航空器的登记标志只能是字母、数字或者是字母与数字两者的组合,登记标志列在国籍标志之后,如果登记标志第一位是字母,则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之间应有一短划。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标志,由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15条),列在国籍标志B之后,两者之间加一短横线。由于目前我国航空器登记标志基本采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即登记标志的第一位是数字的情况下,与国籍标志之间有一短横线,这与公约《附件7》的规定是有差异的;但是我国登记标志第一位也可以采用字母,在这种情况下,其前面有一短横线,与公约《附件7》是一致的。此外,我国还允许尚未取得国籍登记证的民用航空器,在为试验和表演飞行、为交付出口的调机飞行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器总局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申请临时登记标志。但是,这种具有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是不得从事客货运输和其他经营活动的。

3.共用标志(Common Mark)

所谓“民用航空器国籍共用标志”,是指预期不以国家形式登记航空器的可以采用共用标志。这是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1969年1月23日通过了附件7第3次修改所引进的。根据1969年5月23日生效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7的规定,“共用标志”、“共用标志登记当局”、“国际经营机构”等术语首次导入国际民航活动。共用标志也须从国际电联(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分配给国际民航组织的无线电呼叫信号的代号系列中选定,由国际民航组织给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指定共用标志,用以对国际经营机构的航空器进行登记。[13]例如,1983年12月2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会议决定,阿拉伯航空货运公司(约旦和伊拉克联营)联合登记的航空器具有共用标志4YB,由约旦保存并登记,承担公约规定的登记国的责任。有关民用航空器共用标志的法律依据,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77条的规定最为典型。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在民用航空器上的位置、尺寸和字体,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而我国《民用航空规章》不仅对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如自由气球等)的标志的绘制作出了具体规定,而且对重于空气的航空器标志的绘制也有具体规定。这里主要探讨后者的固定翼航空器标志的绘制。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绘制的具体规定集中表现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要绘制在机翼——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且要在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用正体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加装饰。除了对绘制的位置、字体的要求外,还对字的尺寸有着具体的要求,如机翼上每个字高不得小于50厘米,机身上每个字高不得小于30厘米,字的宽度(1和I除外)应为字高的2/3,笔画宽度为字高的1/6,每两个字的间隔宽度不小于字宽的1/4。因面积所限需缩小尺寸等特殊情况,需报经登记机构的同意。在民用航空器注销登记以后,航空器上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应当予以覆盖。

除此以外,民用航空器还涉及登记国的国旗绘制问题,凡被国家指定航空器外部绘制国旗的航空公司为挂旗公司,非挂旗公司的航空器均不得绘制国旗。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指定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空器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位于机身前部两侧。其他公司的航空器上均不得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