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必要性

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必要性

【摘要】:民用航空器具有国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芝加哥公约》第17条明确将民用航空器的国籍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即“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该公约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对航空器国籍所作的有关规定,形成了航空器国籍法律制度的有机体系。而对于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登记国而言,则意味着依照国际法公认的国籍原则享有对该民用航空器的有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正如船舶具有国籍一样,航空器也具有国籍,只是船舶国籍的产生早于航空器国籍。[16]从现有的资料考证中可以发现,1919年的《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确定航空器应具有登记国的国籍以后,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进一步将航空器的国籍制度化,使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原则成为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接受的准则,不仅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公认,而且各缔约国的国内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民用航空器具有国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芝加哥公约》第17条明确将民用航空器的国籍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即“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该公约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对航空器国籍所作的有关规定,形成了航空器国籍法律制度的有机体系。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的许多条款,或直接或间接地以民用航空器国籍原则为基础。离开了航空器的国籍,芝加哥公约的许多规定都无法理解和表达。例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5条、第6条中的定期和不定期航班问题,都是指某国的航空器而言的,第9条中的“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第12条中的“每一具有国籍标志的航空器”,第16条中的“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飞离时进行检查”等规定,都与民用航空器国籍紧密相关。

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这是国际航空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因为它关系到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转移到航空器并及于机上各种人员和注册国对其航空器承担责任的问题。此外,它保证每一航空器都有国家对它负责。[17]前苏联国际法学者则认为,“航空器国籍归属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属籍将导致有关国家对航空器产生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反之则无”[18]。英国著名的航空法学者郑斌认为:航空器国籍原则之所以重要,“因为它承认航空器根据国内法具有法律人格,并赋予其本国的国籍。它打开了将其他权利和责任直接转移给航空器的道路,不论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是谁”[19]。具体而言,确立民用航空器国籍原则的意义在于:该原则承认了民用航空器依照其国籍登记国的国内法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登记国应当保证具有其本国国籍的每一民用航空器,不论飞到任何地方,都能够遵守当地关于航空器正常航行和地面转移的有效规则和规章,同时应当保证该航空器接受登记国所提供的保护与监督。而对于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登记国而言,则意味着依照国际法公认的国籍原则享有对该民用航空器的有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