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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丧失的理由和条件

【摘要】:与船舶国籍丧失的方式一样,国际社会对船舶国籍丧失的理由和条件也缺乏统一的规范,原则上由各国国内法自行规定。有关船舶丧失国籍的这些理由和条件,只要某艘船舶具备其中一条理由或条件,便会使船舶丧失其国籍。船舶登记机关收回船舶国籍证书后,应当出具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如船舶所有人事后又恢复船舶所有权的,应当办理恢复登记手续。

船舶国籍丧失的方式一样,国际社会对船舶国籍丧失的理由和条件也缺乏统一的规范,原则上由各国国内法自行规定。各国国内法上所采用的船舶国籍丧失的理由和条件大致为以下十种:

第一,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自然人丧失本国国籍;

第二,拥有船舶所有权的共有人丧失本国国籍的人数已超过取得国籍时的法定人数;

第三,拥有所有权的法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如法人的营业中心和管理中心均已迁离本国,本国籍的股东减少至特定人数以下,等等;

第四,船舶所有权转移于外国人;

第五,船舶解体或全部消灭;

第六,船舶沉没不能打捞或能打捞却放弃打捞;

第七,船舶毁损不能修复或能修复却放弃修复;

第八,船舶失踪;

第九,船舶被捕获或在国外被没收;

第十,船舶从事海盗、走私或其他非法活动。

有关船舶丧失国籍的这些理由和条件,只要某艘船舶具备其中一条理由或条件,便会使船舶丧失其国籍。不过,必须注意的是,所有这些理由和条件,也不是所有国家的法律一致承认的,而是有的国家的法律承认其中的一部分有关船舶丧失国籍的理由或条件,有的国家则承认为一部分理由或条件。[1]至于船舶是否丧失了某一国的国籍,应当按照该国的法律来决定。

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船舶国籍的丧失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当“作为船舶所有人的公民丧失中国国籍”或者“船舶所有权转让给外国机构、企业或者公民”时,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便自动丧失国籍和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权利。[2]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将原船舶国籍证书交还船舶登记机关。船舶登记机关收回船舶国籍证书后,应当出具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如船舶所有人事后又恢复船舶所有权的,应当办理恢复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