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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丧失国籍的方式

【摘要】:船舶丧失国籍是指一艘船舶丧失与登记国形成的法律上的隶属关系。由于国际社会对船舶国籍的丧失尚无统一规定,原则是依各国内国法来处理。注销国籍的登记程序对船舶国籍的丧失起决定作用。此外,船舶丧失国籍还有一种特殊的方式,即剥夺国籍。而维持公海秩序为船舶国籍存在的目的,不是其义务。因此,各国只能以剥夺船舶国籍作为处罚方式,而不能作为制裁手段;否则,有可能违反国际法的要求。

船舶丧失国籍是指一艘船舶丧失与登记国形成的法律上的隶属关系。现代国际社会有关船舶丧失国籍的规定,也正如关于船舶取得国籍的规定一样,是很有歧义的。由于国际社会对船舶国籍的丧失尚无统一规定,原则是依各国内国法来处理。综观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船舶国籍丧失的方式主要有自动丧失国籍和注销国籍两种。前者是指一旦存在船舶丧失国籍的理由和条件,船舶就自动丧失国籍。这主要是根据船东的意愿来决定的,其中又分为自动声明放弃国籍与自动申请解除国籍两种形式。不论采取何种形式,若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也只是船舶国籍丧失后的必经程序。在采用船舶自动丧失国籍制度的实践中,注销登记手续仅仅起销除有关船舶登记事项的作用,而不是船舶丧失国籍的前提条件,更不对船舶丧失国籍起决定作用。但是,以注销国籍作为船舶丧失国籍方式的国家,则强调一旦存在船舶丧失国籍的理由和条件则必须经过注销登记才能使船舶丧失其国籍。注销国籍的登记程序对船舶国籍的丧失起决定作用。如果不经过登记手续,那么,即使存在船舶国籍丧失的充足理由和条件,也不会起到丧失国籍的法律效果。概而言之,在采用注销国籍登记制度时,未注销登记以前,船舶不丧失其国籍。这也就是说,注销国籍的登记除了具有销除有关船舶的登记事项的功能外,主要是船舶国籍丧失的前提条件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船舶丧失国籍,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和方式。而缴销船舶国籍证书,则不是船舶丧失国籍的行为;它仅仅是把已丧失证明效力的国籍证书收回和注销其效用。

此外,船舶丧失国籍还有一种特殊的方式,即剥夺国籍。各国内国法常以剥夺船舶国籍作为船舶在海上实施不法行为的惩罚和制裁措施,但学者们认为此种做法不可取。例如,A.梅尔斯认为,各国有义务维持公海秩序,如果一国任意剥夺其船舶的国籍,则会丧失对该船舶的管辖权,难以达到维持公海秩序的目的。而维持公海秩序为船舶国籍存在的目的,不是其义务。因此,各国只能以剥夺船舶国籍作为处罚方式,而不能作为制裁手段;否则,有可能违反国际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