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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的方便船籍弊端

【摘要】:方便船籍船舶对海洋环境的严重污染问题,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在目前主要依靠内国法预防和打击海事欺诈的情况下,方便国籍船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较大。由于方便船籍或方便船旗现象的泛滥为害甚多,不仅对船舶采取严格授籍制度的国家深受其害,而且航运业经营者和船员也常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于是,国际社会强烈要求消除和禁止方便船籍或方便船旗现象。但该运动在反对方便船籍中的实践意义则是举世公认的。

方便船籍或方便船旗存在不少问题和弊端,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经济方面看,航运业是世界各海运国家的一项重要产业,当某一国的船舶所有人将其船舶在他国取得方便船籍,则意味着船舶所有人本国丧失了一份财税收入,就业机会减少,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当主要以海运业为支柱产业的国家的船舶数量减少,势必要承租外国船舶来完成海上运输工作,增加其外汇负担,影响国际收支平衡。而对于航运业经营者来说,获得方便船籍或船旗会给航运业经营者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因素,增强其竞争力,从而给未获得方便船籍或船旗的航运业经营者造成不公平竞争。

第二,从劳工方面看,由于雇佣低廉的劳动力,发达国家原来在业的船员容易被挤掉,造成大量失业。同时,对发展中国家自身要发展本国的远洋船队也很不利,因为方便船籍船舶的船员工资水平比本国高,造成船员大量外流,航运业务被国际资本垄断。另外,方便船籍授予国所定船员工资达不到国际标准,而且缺乏船员福利制度,有关船员雇佣所产生的劳动纠纷也常由船籍国法院管辖,如此,方便船籍或方便船旗授予国能否为船员提供有效的保障就很难预测。

第三,从安全方面看,获得方便船籍或船旗的船舶经常逃避正常的检验、监督,其技术设备水平显然会降低,而方便船籍或船旗授予国又无意而且缺乏能力来执行船舶安全方面的规范,容易增加海上事故发生率。尽管有些方便船籍或船旗授予国加入或批准了国际社会有关船舶安全方面的公约,或者在国内采取措施来达到船舶安全的目的,但是,实际上很难使这类国家彻底执行公约的规定,也难以使之有效地采取实施措施。据统计,自1970年以来,方便船籍或方便船旗的船舶全损事故发生率约为世界商船平均事故率的二至四倍。[58]出了事故,方便船籍授予国往往不管,使国际间正常交往难以进行,扰乱了世界航运秩序。此外,方便船籍授予国对船员管理也欠严格,甚至未严格要求船员具备适当的资格和取得资格证书,加之签发各种证书的草率,也间接影响了船舶安全,诱发了许多海事事故。[59]据劳氏船级社统计,1968—1979年方便船旗船占世界船队的16.8%~28.1%,但事故却占22.5%~57.7%。[60]

第四,从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看,由于方便船籍授予国一般对船舶提出的要求标准低,从而使获得方便船籍或船旗的船舶中油轮占了极大的比例,且经常发生事故,既影响航行安全,同时又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方便船籍船舶对海洋环境的严重污染问题,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61]

第五,从滋生海事欺诈的可能性来看,方便船籍虽然“方便”了船东,但产生的问题也不少,这主要是由于船旗国同船舶之间缺乏真正的法律联系,给一些不法船东利用方便船旗或船籍进行海事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具体分析,方便船籍之所以成为海事欺诈的一种手段,其根源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根据现代国籍法的基本原理,船舶依悬挂的国旗享有该国的国籍,船舶在公海航行,只受船旗国法律的管辖,船舶进入他国领海和港口时,其内部秩序仍受船旗国法律管辖,港口当局一般是不干预船舶内部事务的。但是,悬挂方便旗的船舶,方便船籍国的法律并不实际上管辖它们,其他国家的法律又不能无视方便船籍国的法律,因此,实际上方便旗船在很大程度上不受任何法律的管辖。在目前主要依靠内国法预防和打击海事欺诈的情况下,方便国籍船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较大。这就助长了少数人的侥幸心理,不惜冒险进行海事欺诈。

其次,船东的身份不能确定。悬挂方便旗的船东,他们的本国政府不知道他们的身份,船东们在国外开设公司,资产也在国外,船舶悬挂的又是外国旗帜,因而本国政府没有办法也没有必要去了解船东悬挂外国国旗之船舶的真实情况;同时,开放登记的国家在法律上视船舶登记为一种普通的商业行为,给予外国船舶挂本国旗帜是为了收取登记手续费和年税,根本没有打算从法律上对这些船舶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且船东在登记时的姓名、背景资料不一定是真实的,这就使得船东进行海事欺诈时,国际社会无从知道其真正身份,很难挖掘其隐藏的犯罪组织。

最后,方便国籍船及其船东可以更容易地逃避法律制裁。真正的船东以及他们的财产不在船籍国,也不一定在船籍国经营,船籍国又不从法律上管理他们,只要船舶不在方便船籍国进行欺诈行为,船东就能毫不费劲地逃避当事人的控告。

由于方便船籍或方便船旗现象的泛滥为害甚多,不仅对船舶采取严格授籍制度的国家深受其害,而且航运业经营者和船员也常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于是,国际社会强烈要求消除和禁止方便船籍或方便船旗现象。而首先对方便船籍发难的是国际运输工人联盟(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 Federation,ITWF)及各国国内劳工组织或船员组织,特别是美国的劳工或船员组织。国际运输工人联盟(ITWF)在1958年12月曾发起抵制方便船籍运动,因欧洲主要海运国家和航运业经营者未给予大力支持,效果不够理想。但该运动在反对方便船籍中的实践意义则是举世公认的。在1954年至1958年这一时期,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EC)也注意到了方便船籍所引起的问题,提出以“真实联系”为准则来决定船舶的国籍,以便抑制或消除方便船籍或船旗现象。而在1958年的海洋法会议上,有代表提出了抑制方便船籍的方案,其中也包括“真实联系”的观点。有的国家则在国内采取种种措施,修改或制定法律来打击方便船籍,如瑞典就明令禁止国民所有的船舶在方便船籍授予国进行登记。在强大的国际舆论压力下,迫使一些方便船籍授予国(如巴拿马、利比里亚)先后发表文告,要对方便船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使方便船籍船东稍稍收敛了一些。但要消灭方便船籍现象,任务还相当艰巨。不过,国际社会并没有因其困难性和复杂性而罢手。1986年2月7日共有109个成员国和24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在日内瓦签订了《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该公约共有22条,外加两个决议作为附件。由于各方讨价还价,最后确定的生效条件为:40个国家、25%的世界商船吨位加入。据有关专家估计,至少5年以后这个公约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其他阻力,那么这个估计可能还是乐观的。[62]至于公约生效后,是否能够完全杜绝方便船籍现象,还有待于实践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