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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承认制度

【摘要】:因为,授予船舶国籍是授予国的主权行为,属于各国的排他管辖范围,亦即“内国保留”。任何国家不得干涉他国的主权与涉入他国的“内国保留”。只有当授籍国自己发现授予船舶国籍存在瑕疵并依法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时,其他国家便可不再承认有关船舶的国籍。

船舶按照某国国内法的授予船舶国籍的条件和程序取得的国籍,是否能被其他国家接受或承认,完全取决于所取得的该国籍是否符合国际社会有关船舶国籍的习惯法或国际公约的要件。[44]如果国际法对于船舶国籍取得的条件与程序有严格要求或作了原则性规定,那么,依据一国国内法取得的船舶国籍,必须符合此项国际法规定,才能成为国际法上的船舶国籍。如果国际法未对船舶国籍取得条件或程序作任何要求与规定,而是由各国国内法自行决定,那么,依据一国国内法取得的船舶国籍,便可立即成为国际法上的船舶国籍。因此,依一国国内法取得的船舶国籍,只要不违反国际社会禁止多重国籍船舶等禁止性规定,便可成为国际社会认可的船舶国籍,势必为其他国家所承认和接受。

其他国家在接受或承认依某国国内法取得的船舶国籍时,是否应进行实质审查呢?对这一点,不同国家的态度和做法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国家主张,对依据一国国内法所取得的船舶国籍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要求,可由接受或承认国进行实质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承认。也有国家主张只能进行形式审查,不得进行实质审查。为此,部分学者指出,接受或承认国不可依据授予船舶国籍的该国国内法的规定再审查有关船舶的国籍取得的合法性。因为,授予船舶国籍是授予国的主权行为,属于各国的排他管辖范围,亦即“内国保留”(Domain Reserve)。任何国家不得干涉他国的主权与涉入他国的“内国保留”。这一原则在国际法院对列支敦士登诉危地马拉的诺特波姆案(Nottebohm Case)的判决中得到了完整的体现。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Klaestaed明确地指出,“如果一个国家原则上对依据自己的立法来规范(船舶)国籍问题有排他的管辖权,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干涉,那么,对于该国有关立法的解释与适用需要受到他国的公开审查或争议的做法,实在难以理解其理由何在”[45]

可见,其他国家既不能在授予船舶国籍的该国国内法范畴内依据授籍国国内法审查船舶国籍的取得是否具有合法性,也不能依据接受国或承认国的法律进行实质或形式上的审查,而只能在国际法方面就已取得国籍进行审查有无违反国际社会的禁止性要求,然后决定是否予以承认。因此,即使船舶国籍的取得在授籍国的国内法方面有瑕疵,但只要已授予了国籍,且不违反国际法的禁止性条款,那么,其他国家对该船舶所取得的国籍就应予以承认。只有当授籍国自己发现授予船舶国籍存在瑕疵并依法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时,其他国家便可不再承认有关船舶的国籍。因为,国际社会存在的船舶国籍,是以国内法上有效存在的船舶国籍为前提条件的,一旦国内法上的国籍已确认为可撤销或无效,那么,肯定就不会再存在国际法意义上的船舶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