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船舶国籍取得基本原则

船舶国籍取得基本原则

【摘要】:船舶应归属于何国并取得国籍,国际法对此没有直接规定。主权原则是船舶取得国籍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法在坚持主权自主原则的基础上允许各国自行拟订授予船舶国籍的条件,就是所谓的授籍自由原则。这是有关船舶国籍的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所共同倡导的。除此以外,Martijo Case和MaQade V.Compania de Vapores San Antonio以及S.A.Arakas V.Bulgaria Case等案的判决,均对船舶国籍的授籍自由原则进一步予以确认。

船舶应归属于何国并取得国籍,国际法对此没有直接规定。而且,就是有直接作出规定的规范,也是不符合国际法的规范方式。事实上,现行国际法规定的方式为:由各国自行决定将其国籍授予何种船舶以及如何授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1条“船舶的国籍”规定,“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这就是说,各国根据主权自主原则,确定赋予本国船舶国籍的条件。主权原则是船舶取得国籍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各国自行决定授籍的条件及授籍的方式,依据此种条件及方式,船舶取得国籍,即遵循授籍自由原则。

国际法在坚持主权自主原则的基础上允许各国自行拟订授予船舶国籍的条件,就是所谓的授籍自由原则。这是有关船舶国籍的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所共同倡导的。不少学者,诸如D.W.格赖克(Greig)[1]、R.黎诺(Rienow)[2]、C.J.科隆布斯(Colombos)、[3]L.布朗莱(Brownlie)[4]等均主张在船舶国籍,问题上实行授籍自由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夯实授籍自由原则的案例。常设国际法院在1950年处理Muscat Dhow一案时明确宣布,“一般来说,每个主权者得决定,授校给谁来悬挂其旗帜,以及拟定授权的规范……”[5]而美国最高法院沿着这一思路办案,在1953年Lauritzen V.Larsen一案的判决中指出,“依据国际法,每个国家可自行决定条件,根据此条件,各国将其国籍授予商船……”除此以外,Martijo Case和MaQade V.Compania de Vapores San Antonio以及S.A.Arakas V.Bulgaria Case等案的判决,均对船舶国籍的授籍自由原则进一步予以确认。[6]

可见,主权原则和授籍自由原则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确定船舶国籍最基本的原则,也是解决海商法方面纠纷特别是有关船籍纠纷所必须遵循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