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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

【摘要】:在我国,目前尚无认许外国法人的详尽规定,但依照1980年10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经过申请、批准、办理登记手续等程序;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外国法人要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必须经过内国的认许。在我国,目前尚无认许外国法人的详尽规定,但依照1980年10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经过申请、批准、办理登记手续等程序;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该暂行规则还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该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开具的开业合法证书;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书。金融业保险业企业在办理此种申请时,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经我国认许的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

总而言之,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法人尤其是跨国公司,无疑越来越成为当代世界经济贸易中一个十分积极而活跃的因素,它们在世界经济和政治舞台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法人在国际交往的实践要求赋予其国籍。法人国籍不仅是一国对它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前提和确定属人法的标志,而且对于法人待遇的享有、司法管辖权的行使、战时法人敌性的确定,以及对于加强对外国法人的监督管理等,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对如何确定法人国籍,国际上无统一标准,各国都是从本国的利益出发确定的,而且采取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条件变化而变化。这样,法人国籍之法律冲突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这就给人们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即世界各国应努力采取制定旨在消除这种法律冲突的公约,完善其内国有关法人国籍问题的立法等措施,来完善法人国籍的法律制度,以促进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