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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对法人涉外争议的管辖权

【摘要】: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是承认协议管辖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只要侵权行为或侵权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即有管辖权。因此,如果原告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我国法院起诉,则我国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

在我国,参加涉外民商活动的法人主要是各种进出口贸易公司和享有对外贸易权限的公司企业以及三资企业。这里所指的管辖权主要指对这些法人的涉外争议以及外国法人在中国发生的争议的管辖权。

1.涉外经济贸易争议

在国际上,对于外贸、运输、海事等方面的争议几乎都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正如萨瑟指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是承认协议管辖的。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又不属于专属管辖权的范围,那么我国法院如何行使管辖权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诉讼

公司法人的侵权行为诉讼主要有海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航空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海损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产品责任诉讼、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诉讼,等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称的“侵权行为地”不仅指侵权行为发生地,而且还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只要侵权行为或侵权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即有管辖权。

(1)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引起的索赔诉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月31日通过的《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中规定,我国法院对下列诉讼有管辖权: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发生在我国港口、内水、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②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虽然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但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的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加害船舶或者属于加害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在我国港口被扣留、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的船籍港为我国港口的;③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造成中国公民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另外,我国参加的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第1条规定,对于船舶碰撞,下列法院有管辖权:①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营业地法院;②扣留过失船或得依法扣留属于被告的任何其他船舶的地点的法院,或本可以扣留,而已提出保证金或其他担保的地点的法院;③碰撞发生于港口或内河水域以内时,则在碰撞发生地点的法院。至于究竟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有选择的权利。因此,如果原告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我国法院起诉,则我国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

(2)海洋环境污染索赔诉讼。

我国《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中规定,因船舶排放油类或向海洋倾倒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或者因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拆船作业不当造成海域污染引起的索赔诉讼,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我国法院有管辖权:①污染损害发生在我国领海或者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②污染事故虽然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但使我国海域受到污染的;③为了防止、减轻污染损害,我国采取了预防措施的。

(3)航空事故索赔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凡航空器在空中相撞或与地面相撞或扔下物品造成损害的,如果事故发生地或者航空器的最初降落地在我国境内,则我国上述地点的法院对该索赔诉讼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