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几种法人国籍问题解析

几种法人国籍问题解析

【摘要】:关于合营企业的国籍,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依中国法律注册登记的,它的管理中心和营业中心地(投资地)也都在中国,不管以什么标准,它都应该是中国法人。有鉴于此,我国《外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双方经营者在我国境内按平等互利原则,并经我国政府批准,共同投资而设立的一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合营企业与外国投资企业是各自具有法人资格的两个经济实体,但由于外国投资企业至少占合营企业25%的股权,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有一定的控制权,因而外国投资企业常将两者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关于合营企业的国籍,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依中国法律注册登记的,它的管理中心(董事会所在地)和营业中心地(投资地)也都在中国,不管以什么标准,它都应该是中国法人。至于合营企业投资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它属于哪国法人,如何确定其国籍,可参照上面所述的标准来确定。

自1979年以来,我国陆续在外国创办合营企业,迄今数目已达上万个,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对外开放的加强,这种企业必定会不断增加。这些企业是按我国法律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其生产和经营受我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2.外商独资企业

外国独资企业与外国投资企业的法律关系,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不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因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所设立的外资企业,有自己的法人组织机构董事会及一套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的管理机构,有企业自己的名称、法定地址(在我国)、注册资本及其组织形式(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它不是外国投资企业本身或其代表机构,也不是它的分公司,而是一个独立于外国投资企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鉴于此,我国《外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是一种无股权的合约式经济组织,合作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并通过协议、合同加以规定。各方可在事业基地或投资场所建立自己的办事机构,但这种合营方式没有涉及股权,一般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而是不具备法人地位、各自独立负责的经济组织,外国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我们可以将这些在我国境内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公司视为外国投资企业的分公司,而分公司与总公司同属一个经济实体,它在我国只是履行工商行政登记手续,应由外国总公司授权并承担经济清偿责任。例如,通过投标在我国获得海洋石油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外国公司,由于它既不是按我国法律成立和在我国登记的,其管理机构也不是设于我国,而且,在我国的经营又往往不是该公司的全部活动,所以它不应属于我国法人。至于它究竟属于哪一国的法人,可参照前述的标准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