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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国籍冲突解决的途径与方法

【摘要】:如前所述,法人国籍的冲突是指一个法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以及一个法人同时无任何国籍的现象。法人国籍的冲突既包括积极的冲突也包括消极的冲突。这已成为国籍法在国籍问题方面的一个公认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法人国籍的法律冲突问题,已日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诚然,探讨解决法人国籍之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方法的论著尚很鲜见,特别在我国,对法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及方法这一问题,尚无人涉及。

如前所述,法人国籍的冲突是指一个法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以及一个法人同时无任何国籍的现象。法人国籍的冲突既包括积极的冲突也包括消极的冲突。我们在探讨解决法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问题时,首先要明确的是,一个法人是否具有某一国的国籍,只能依据该国法律来判定,不能依据外国的法律来判定。这是因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关于居民的法律资格的确定,属于国家权力范围的事情,通常由各国国内立法加以规定。在自然人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上尤其如此。这已成为国籍法在国籍问题方面的一个公认的基本原则。例如,1930年订于海牙的《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第.2条就规定,“关于某人是否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问题,应依据该国的法律予以决定”。其次,我们应该认识到,正如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一样,解决法人的国籍冲突,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上有着不同的目的:在国际公约上解决国籍冲突,旨在消除法人的多重国籍和无国籍现象,而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人的国籍冲突,其目的仅在于确定应适用的当事人的本国法,至于当事人实际存在的多重国籍或无国籍现象如何避免或消除,则非其所问。因此,并不能认为在国际公法上解决国籍冲突所适用的“国籍唯一原则”也是国际私法上解决国籍冲突的“一个出发点”。

当然,由于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因而法人国籍的冲突问题不可能像自然人的国籍冲突问题那样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迅猛发展,法人在整个世界的经济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故而法人具有国籍这一观点已逐渐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不仅如此,而且对于法人国籍的重要性,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意见也逐渐一致起来。法人应该具有国籍,这不仅方便于法人国籍所属国对该法人的管理和控制,而且更重要的是,法人具有国籍对于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这一前提下,法人国籍的法律冲突问题,已日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诚然,探讨解决法人国籍之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方法的论著尚很鲜见,特别在我国,对法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及方法这一问题,尚无人涉及。这里我们借鉴有限的外国资料,对这一问题作些粗浅的论述,以求教于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