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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国籍冲突产生原因

【摘要】:法人国籍的冲突是指某一个法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同时无任何国籍的情况。法人国籍的法律冲突之所以产生,完全是因为各国对法人国籍的取得和丧失所采取的制度各异而发生的。诚然,正是由于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见仁见智,使得现代国家在立法上对法人国籍问题的规定多有歧异。法人国籍的冲突既是涉外民商事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又是各国为加强对法人的监督和管理而采取的不同措施的反映。

法人国籍的冲突是指某一个法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同时无任何国籍的情况。法人国籍的法律冲突之所以产生,完全是因为各国对法人国籍的取得和丧失所采取的制度各异而发生的。

我们知道,对法人的国籍问题,传统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有少数学者甚至认为法人无国籍,而在赞同法人应具有国籍的学者中,各自的学说不一,歧异甚多,这就使得对法人国籍这一问题的见解,国际社会很难得到一致的答案。如今,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迅猛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绝大多数学者意识到法人国籍在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人所在国经济的发展,加强世界各国经济贸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大意义,因而大多赞同法人应具有国籍的观点。诚然,正是由于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见仁见智,使得现代国家在立法上对法人国籍问题的规定多有歧异。如前所述,世界各国在法人国籍的取得上,标准各异,有采法人成员国籍说的,认为应以组成法人的自然人(主要是法人的董事、经理和管理人员)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有采法人创设地国籍说的,认为法人的国籍应以法人成立地国的国籍为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法人本身的一些问题与批准它成立的国家法律相联,而且成立地这个标志精确而易确定,同时,法人的国籍一旦确定下来,就能维持其稳定性;有采住所地国籍说的,认为法人的国籍应以法人的住所为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而对于何为法人的住所,则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即营业中心地说、管理中心地说和章程规定的地方说;有采资本控制说的,认为法人的国籍应以法人的资本由哪个国家所控制为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有采复合标准说的,认为法人的国籍应以此为标准,把法人的住所和法人登记注册地结合起来,或把法人的住所地或设立地和准据法两项标准结合起来确定法人的国籍;有采分类标准说的,认为应对不同类型的法人规定不同的国籍标准,等等。例如,依A国法律的规定,凡在该国依据该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不管其住所、营业中心或管理中心设在何国,均取得A国国籍。在这种场合,倘若某一公司在B国设有住所,而依B国法律,凡住所设于B国的法人具有B国国籍。此时,该法人即具有两个国籍,而且正因为前述各国所采取的国籍标准不同,该法人也有可能同时取得三个或更多的国籍,这就产生了法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同理,由于当今社会某一法人在甲国成立、在乙国设有住所、其资本构成在丙国、管理中心在丁国之类的情况屡见不鲜,故还可能出现某一法人无任何国籍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法人国籍的消极冲突。

总之,法人国籍的法律冲突之产生,完全是因世界各国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所采取的制度各异而发生。而世界各国之所以采取不同的法人国籍标准,是由于各国出于主权和社会利益之考虑,也由于各国的文化传统、法律传统使然。法人国籍的冲突既是涉外民商事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又是各国为加强对法人(包括外国法人)的监督和管理而采取的不同措施的反映。对于这种现象的产生,我们应该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其产生的必然性,又要了解到它对于发展各国经济贸易关系的阻碍方面,以有利于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找到解决冲突的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