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法人国籍是指法人从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资格。法人国籍的冲突在形式上可分为两种,即法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法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法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法人同时无任何国籍的情况。法人的国籍问题涉及法人的归属问题、法人的控制管理问题、法人的外交保护问题,因而是相当重要的。研究法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和方法,无疑具有相当大的价值和意义。......
2023-07-24
法人国籍的冲突是指某一个法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同时无任何国籍的情况。法人国籍的法律冲突之所以产生,完全是因为各国对法人国籍的取得和丧失所采取的制度各异而发生的。
我们知道,对法人的国籍问题,传统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有少数学者甚至认为法人无国籍,而在赞同法人应具有国籍的学者中,各自的学说不一,歧异甚多,这就使得对法人国籍这一问题的见解,国际社会很难得到一致的答案。如今,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迅猛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绝大多数学者意识到法人国籍在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人所在国经济的发展,加强世界各国经济贸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大意义,因而大多赞同法人应具有国籍的观点。诚然,正是由于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见仁见智,使得现代国家在立法上对法人国籍问题的规定多有歧异。如前所述,世界各国在法人国籍的取得上,标准各异,有采法人成员国籍说的,认为应以组成法人的自然人(主要是法人的董事、经理和管理人员)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有采法人创设地国籍说的,认为法人的国籍应以法人成立地国的国籍为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法人本身的一些问题与批准它成立的国家法律相联,而且成立地这个标志精确而易确定,同时,法人的国籍一旦确定下来,就能维持其稳定性;有采住所地国籍说的,认为法人的国籍应以法人的住所为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而对于何为法人的住所,则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即营业中心地说、管理中心地说和章程规定的地方说;有采资本控制说的,认为法人的国籍应以法人的资本由哪个国家所控制为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有采复合标准说的,认为法人的国籍应以此为标准,把法人的住所和法人登记注册地结合起来,或把法人的住所地或设立地和准据法两项标准结合起来确定法人的国籍;有采分类标准说的,认为应对不同类型的法人规定不同的国籍标准,等等。例如,依A国法律的规定,凡在该国依据该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不管其住所、营业中心或管理中心设在何国,均取得A国国籍。在这种场合,倘若某一公司在B国设有住所,而依B国法律,凡住所设于B国的法人具有B国国籍。此时,该法人即具有两个国籍,而且正因为前述各国所采取的国籍标准不同,该法人也有可能同时取得三个或更多的国籍,这就产生了法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同理,由于当今社会某一法人在甲国成立、在乙国设有住所、其资本构成在丙国、管理中心在丁国之类的情况屡见不鲜,故还可能出现某一法人无任何国籍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法人国籍的消极冲突。
总之,法人国籍的法律冲突之产生,完全是因世界各国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所采取的制度各异而发生。而世界各国之所以采取不同的法人国籍标准,是由于各国出于主权和社会利益之考虑,也由于各国的文化传统、法律传统使然。法人国籍的冲突既是涉外民商事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又是各国为加强对法人(包括外国法人)的监督和管理而采取的不同措施的反映。对于这种现象的产生,我们应该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其产生的必然性,又要了解到它对于发展各国经济贸易关系的阻碍方面,以有利于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找到解决冲突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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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法人国籍是指法人从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资格。法人国籍的冲突在形式上可分为两种,即法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法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法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法人同时无任何国籍的情况。法人的国籍问题涉及法人的归属问题、法人的控制管理问题、法人的外交保护问题,因而是相当重要的。研究法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和方法,无疑具有相当大的价值和意义。......
2023-07-24
兹结合有关理论和实践,并参照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途径和方法提出我们的看法。我们认为对于法人国籍的问题,借鉴这种做法是可行的。《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4条第3款也规定,“多重国籍人,不具有土耳其国籍的,则适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至于法人国籍的消极冲突问题,一般主张以该法人的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也是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方法。......
2023-07-24
法院或其他机关在处理该案时,所适用的是内国有关法人国籍方面的规定,而外国有关法人国籍的规定则被完全排除适用。这种解决方案是仿效自然人国籍冲突中其本国法的确定的作法而逐渐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的。在立法上采取这种主张的国家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就规定,如果一个人同时具有的几个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则以住所地法为该人的本国法。......
2023-07-24
如前所述,法人国籍的冲突是指一个法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以及一个法人同时无任何国籍的现象。法人国籍的冲突既包括积极的冲突也包括消极的冲突。这已成为国籍法在国籍问题方面的一个公认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法人国籍的法律冲突问题,已日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诚然,探讨解决法人国籍之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方法的论著尚很鲜见,特别在我国,对法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及方法这一问题,尚无人涉及。......
2023-07-24
该法典第16条规定,“公司和财团法人的原有国籍应按照认许或核准此项公司和财团法人的国家的法律予以确定”。可以说,一国在法人国籍问题上采取何种标准,是由其利益决定的。所以,在法人国籍划分问题上出现冲突,是国际上不同利益并存的结果,是难以避免的。......
2023-07-24
对欧洲大陆国家来说,国籍是属人法的标准。[12]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法人的国籍就是法人的“属人法”问题。一般来说,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上是采用同一冲突规则来解决的,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原则上应适用法人的属人法,亦即法人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国法。......
2023-07-24
英国上议院于1916年和伦敦枢密院于1919年承认根据中立国荷兰的法律成立的法人是敌方法人,其理由是德国资本家控制了这些法人的全部事务。现在,在法国的成文法和判例中有一个明显的趋势,即倾向于采取控制说来确定法人的国籍。该两个案件涉及在法国登记而明显地由美国利益控制的公司的国籍确定问题,认为这两个公司应是美国的而不是法国的。......
2023-07-24
在我国,法人国籍问题的标准是以成立地为准的,因为成立地标准既易确定又能使法人国籍保持稳定性。所谓“惯常国籍”是指法人一贯以某国法人的名义出现,与其交往的国家也一般将其作为该国的法人对待。我国在与外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条约中,已有个别条款规定法人国籍。......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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