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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属人法适用例外

【摘要】:第三者指除成立国、公司的董事、官员或股东外的人。该准据法可能是其属人法,也可能是其他国家的法律。当然,法人的身份能力问题一般依其属人法。美国有一系列因章程成立州法违反当地公共秩序而不能适用的判例。在法国,在涉及债权人利益时,法院认为法院地的重要政策要求适用本地法(法国法)。

如前所述,法人在其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很多法律问题都适用法人属人法来解决,但并非所有问题如此,兹将例外情况阐述如下:

1.外国法人与其本国没有真正联系

一般来说,对于与其本国没有真正联系的外国法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有关机关对与该法人有关的事项,并不适用其属人法来解决。如在美国,把与当地有实质性联系与外国没有实质联系的外国公司,称为“伪装的外国公司”、“住在本地的外国公司”、“跛脚公司(tramp corporation)”或“名义上的外国公司”。即当公司与成立国(州)的联系,仅是“纯粹的成立”,没有别的联系时,法院有时便拒绝适用成立国(州)法。在美国的商业交易上,这种“跛脚公司”是一个普遍现象,它在一州成立而其全部活动在另一州。美国法院把这种公司的外国性说成是“形而上学的概念”(metaphysical concept),它在成立州的存在是“虚构的海市蜃楼”(illusory mirage),虚假多于实际。美国对“伪装外国公司”适用当地法的案例令人震惊的多。在法国,如果设定的事务所不在高层次的管理活动的重要部分进行地,则该设定事务所不能决定准据法。相反,如果真正和实际的主事务所在法国,则适用法国法。正如法国学者皮埃尔·梅耶说,“人们不能容忍所谓那些发起人将其公司置于某一国法律的管辖下仅是由于该法律使其满意之故,而事实上这些公司却被纳入另一国的经济轨道,尤其这个国家还是个不昧天良的国家”。

2.外国法人的特殊权利能力的范围

外国法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是指经认许的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具体的权利的能力。外国法人在内国能从事哪些营业活动,享有何种待遇,能取得哪些财产权等,以所在地国法规定为限。某种权利(如土地所有权),虽依其属人法可享有,但依所在地法不得享有者,它便不得享有。相反,某一权利虽依其属人法不能享有,依所在地法则可能享有。这是国际上公认的,也是各国的普遍实践。至于一国法律(包括条约)赋予外国法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如何,是由该国的对外政策以及它与法人本国间的关系决定的。

3.外国法人从事非法人也可从事的法律行为时

美国冲突法重述(1971)第301节认为,公司从事个人也可以做的行为而产生对第三者的权利和义务,由适用于非公司当事人的同样的法律选择原则决定。第三者指除成立国、公司的董事、官员或股东外的人。许多行为法人和个人都是可以做的,如签订合同、侵权行为、取得和转让资产等,当法人进行这些行为时,由适用于非法人当事人的同样的法律选择原则决定。也即是说,法人与第三者因合同发生纠纷像个人之间因合同发生纠纷一样,适用该合同关系的准据法。该准据法可能是其属人法,也可能是其他国家的法律。当然,法人的身份能力问题一般依其属人法。

4.适用属人法会导致违反当地的公共秩序

在法律适用上,“公共秩序保留”是各国公认的,法人属人法的适用也不例外。美国冲突法重述(1971)认为,“法人的存在是否终止或中止,依其成立州(国)的实体法判定”,但依成立州(国)法律的终止或中止严重违反法院地的公共政策,则不予承认。美国有一系列因章程成立州法违反当地公共秩序而不能适用的判例。在法国,在涉及债权人利益时,法院认为法院地的重要政策要求适用本地法(法国法)。

总之,一般来说,外国法人的活动受其章程、本国法以及当地法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