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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住所及其法律意义

【摘要】: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如前所述,法国等许多国家在法人国籍问题上采住所地标准,对这些国家来说,确定法人住所是确定法人国籍的前提。此外,法人的住所在不少情况下还是债务履行地。这里的“所在地”对于法人来说,应理解为住所地。泰国民商法第28和80条规定,法人以其主事务所之所在地为住所,但其分事务所之所在地,亦得视为住所。

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它在许多国家是管辖权的基础。如根据法国法律规定,涉及中心事务所在法国的公司的案件,法国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心事务所制度,尽管住所和国籍两个概念通常是一致的,并且在许多案件中法院的管辖权可以根据其中一个来确定,但公司住所是一个独立的管辖权基础,这是无疑的。在英、美、法国家,法人的住所地法就是法人的属人法,一个公司是否具有公司人格,它是否与另一公司合并,它是否已解散,已解散的公司的权利和债务是否移至其概括继承人,这些问题均由法人住所地法决定。在英国,法人住所与交纳所得税也有关,根据英国1952年所得税法规定,对居住在联合王国但住所在联合王国外的个人和公司,仅对其在联合王国境内的实际所得征税。因此,一个由英国控制的公司(因而它们居所在英国),若有证据证明它在国外成立,可免除一部分税[45]。如前所述,法国等许多国家在法人国籍问题上采住所地标准,对这些国家来说,确定法人住所是确定法人国籍的前提。此外,法人的住所在不少情况下还是债务履行地。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这里的“所在地”对于法人来说,应理解为住所地。总之,法人住所对于确定债务履行地,确定某些案件的管辖权,确定诉讼送达的处所,确定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处所,确定准据法以及确定法人的国籍等,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综观世界各国民商法关于法人住所的规定,大致有如下几种主张:[46](1)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以及其他不少国家以法人的主事务所(中心管理地)为住所,如日本民法第50条规定,“法人之住所,在其主事务所之所在地”。日本商法典第54条也规定,“公司以其总公司所在地为住所”。泰国民商法第28和80条规定,法人以其主事务所之所在地为住所,但其分事务所之所在地,亦得视为住所。(2)有的国家法人住所依法律或章程规定,无特别规定时,以主事务或执行其事务的处所为住所,如德国民法典第24条规定,“在法律无其他规定时,社团的事务执行地视为其住所”。瑞士民法典第56条也规定,“以章程无特别规定者为限,以执行其事务之处所为法人之住所”。(3)有个别国家以法人的经济活动地(投资地)为住所,如埃及、叙利亚民法的规定。[47](4)英、美、印度等国,法人的住所则是类推于自然人的原始住所,即法人的住所在其成立地。如切希尔说,“每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在出生时取得原始住所,在自然人的情况下就是他父亲的住所,在法人的情况下,就是他出生(成立地)的国家”。上述四种主张的理由及优缺点与上面住所地国籍说和成立地国籍说是同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