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一个法人在某国注册成立,同时必须在该国有住所,才能具有该国国籍,才能为他国承认。因此,依复合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较之依传统的单一标准有更可取之处。但是,复合标准说也具有严重的缺陷。......
2023-07-24
这种学说认为,对不同类型的法人应采取不同的国籍标准。《布斯塔曼特法典》是采取这种学说的突出例子。该法典第16条规定,“公司和财团法人的原有国籍应按照认许或核准此项公司和财团法人的国家的法律予以确定”。第17条规定,“社团法人的原有国籍为其成立地、并依当地主法的要求该社团应予注册或登记地所属国家的国籍”。第19条规定,“股份公司的国籍应由组织章程予以确定,或者在可以适用的情况下,由其股东大会通常开会地,在无这种开会地为依据时,由其主要管理或行政机构或理事会所在地的法律予以确定”。
这种学说能区分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法人,依据不同的情况和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是有其优点的,但是,由于这种学说对法人的国籍依其类型和性质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标准来确定其国籍,实践中操作起来不易把握。
在现实生活中,各国并不只是依照某一种标准来判定法人国籍的,而是往往依上述几种标准,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本国的利益和需要,灵活地加以运用的。
综观各国关于法人国籍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可以看出以下几个特点:
(1)每一种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均有一定道理,但都具片面性,不能完整地解决法人国籍这一问题。我们知道,法人是由诸因素组成的,它必须有一定的独立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管理机构和自己的成员,其业务经营是在一定的场所进行的。此外,还须经某一国法律的承认或批准,才具有法律人格,才能从事经营活动。而上述各种标准都是从某一因素出发的。成员国籍说是以法人成员的成分为基础的,着眼于人的因素;成立地说是以章程的批准或登记这个法律的因素为根据的,资本控制说则是以财产这个物的因素为根据的;住所地说是以法人的一定经营场所或领导机关的处所为出发点,着眼于空间因素。这些理论都有一定的理由,都能维护一定的利益,但由于法人本身以及其参加国际经济交往的复杂性,决定了上述各种理论都不能完美地解决法人国籍问题。
(2)各国采用的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如前所述,在合股公司的早期,公司的创设必须经国家明确批准,那时普遍认为公司是成立国的国民。到了19世纪末,考虑到那时许多公司在一国成立而在另一国从事活动的情况,大多数欧洲国家放弃了根据原始地决定法人国籍的理论,而采用住所地理论。不少国家在平时采某一标准,而在战时又采另一标准,或多种标准并用。
(3)由于各国文化传统、法律体系及其社会利益的不同,标准不统一是不可避免的。可以说,一国在法人国籍问题上采取何种标准,是由其利益决定的。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它们之所以将法人的管理机关作为法人的住所地,并以此来确定法人的国籍,是因为这些国家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上对外经济掠夺的办法之一,就是在弱小国家建立众多公司企业,而这些企业的管理机关大多设在本土。另一些欧洲国家采取这一标准并规定了较宽的条件,是为了使大量的公司企业规避其他国家的法律而划归本国管辖,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相反,埃及、叙利亚等一些弱小国家采取营业中心地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控制那些发达国家设于自己国家的企业。英美等国采成立地标准是为了使众多的在内国成立而到别国营业的法人处于自己的法律管辖之下。原苏联和东欧国家采取成立地标准,则是因为这些国家是计划经济国家,采用这一标准可以及时、有效地控制外国法人在其境内的活动,有利于维护本国经济秩序。所以,在法人国籍划分问题上出现冲突,是国际上不同利益并存的结果,是难以避免的。
(4)各国有关法人国籍的立法比较零散,很不完备。我们知道,关于自然人的国籍问题,各国通常都有专门的立法,而对于法人,很多国家一般没有确定法人国家的条款,即便有也只是简单的一二句话。其原因可能是认为赋予一个不行使政治权利承担政治义务的法律实体的国籍不适当,但更有理由的解释可能是,在众多不同的方法中,规定一个统一适用的标准,会带来诸多不便。在历史上,1883年,法国在起草一部法律时,就认为宁可不对公司“国籍”作规定,这样法院可以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处理。[44]这种立法现状与法人大量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的现实是很不相适应的。可以预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法人国籍问题的立法现状势必要打破,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日益增多的内外国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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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4
在我国,法人国籍问题的标准是以成立地为准的,因为成立地标准既易确定又能使法人国籍保持稳定性。所谓“惯常国籍”是指法人一贯以某国法人的名义出现,与其交往的国家也一般将其作为该国的法人对待。我国在与外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条约中,已有个别条款规定法人国籍。......
2023-07-24
我们知道,法人国籍是指法人从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资格。法人国籍的冲突在形式上可分为两种,即法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法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法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法人同时无任何国籍的情况。法人的国籍问题涉及法人的归属问题、法人的控制管理问题、法人的外交保护问题,因而是相当重要的。研究法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和方法,无疑具有相当大的价值和意义。......
2023-07-24
对欧洲大陆国家来说,国籍是属人法的标准。[12]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法人的国籍就是法人的“属人法”问题。一般来说,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上是采用同一冲突规则来解决的,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原则上应适用法人的属人法,亦即法人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国法。......
2023-07-24
英国上议院于1916年和伦敦枢密院于1919年承认根据中立国荷兰的法律成立的法人是敌方法人,其理由是德国资本家控制了这些法人的全部事务。现在,在法国的成文法和判例中有一个明显的趋势,即倾向于采取控制说来确定法人的国籍。该两个案件涉及在法国登记而明显地由美国利益控制的公司的国籍确定问题,认为这两个公司应是美国的而不是法国的。......
2023-07-24
纽约州南区法院经审查驳回了该公司的辩护,认为该公司是在当地成立的,不属于条约第8条之管辖范围。综观世界各国有关外国法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内国的法律地位问题,不仅外国法人与内国法人的地位和权利有别,而且也常有一国赋予不同国家的法人的权利亦不尽相同的情形。......
2023-07-24
出生国籍是法律直接创始或赋予的国籍,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综观自然人国籍立法的历史与现状,赋予出生国籍的国内标准大体有两种:第一种是血统;第二种是出生地。按照后一种标准,只要婴儿出生在一国境内,该国就赋予其国籍,而不问该婴儿父母的国籍。没有一个国家和国籍法纯粹以出生地主义为标准,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发现了这两个标准的结合。......
2023-07-24
但东道国为了维护自己的国家主权,防止外国法人从事内国法律禁止的活动,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对外国法人,尤其是外国跨国公司,都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控制。外国法人生产的产品可能违反当地的文化价值与传统。......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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