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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国籍与法人属人法

【摘要】:对欧洲大陆国家来说,国籍是属人法的标准。[12]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法人的国籍就是法人的“属人法”问题。一般来说,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上是采用同一冲突规则来解决的,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原则上应适用法人的属人法,亦即法人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国法。

由于一个组织或实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及法人的具体权利能力如何,各国法律的规定很不一致。如对于无限公司,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的法律认为其是法人,而德国、瑞士、荷兰等则不承认是法人。又如,对于公司的成立,德国商法等规定,登记是公司成立的要件,公司非经登记不得成立,而日本商法则规定,公司登记不是公司成立的要件,仅为成立后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等等。诸如此种法律人格的有无及关于法人权利能力的有无问题,常常会发生法律冲突。这在国际私法上,学者们认为应依法人的属人法来解决。对欧洲大陆国家来说,国籍是属人法的标准。[11]他们在决定哪一国的法律应适用于某公司时,常用到“国籍”一词。[12]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法人的国籍就是法人的“属人法”问题。

一般来说,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上是采用同一冲突规则来解决的,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原则上应适用法人的属人法,亦即法人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国法。但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首先必须符合内国的法律,因而在具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享有上,还得同时受内国的外国人法的控制和制约。

至于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学者们一般认为应包括:(1)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法人的内部体制以及法人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4)法人的解散等。而内国的外国人法一般应适用于是否允许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活动的范围和限制;对外国法人的监督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就规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而对于外国法人,则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由于在涉及法人的许多民商法律关系中,有时还需要适用法人营业所所在国的法律,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以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总之,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首先必须符合内国的法律,所以,在具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上,除适用法人属人法外,也还得同时受内国的外国人法的约束。